未签订劳动合同,被解聘如何维权

围观劳动关系

发布于:2023-11-24 15:5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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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签劳动合同、没有社保、维权难等,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劳动权益保障方面普遍面临的困扰。

  去年,由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总工会与县司法局联合处理的某公司与快递员杨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产生争议的案例,入选2022年湖南省工会依法维护职工权益典型案例。近日,杨某与公司当庭和解,并获得了相应赔偿。

  2022年初,通过招聘,杨某入职新化县某公司,成为一名快递员。其间,公司未与杨某签订劳动合同,仅口头约定月保底工资为4500元。在未购买社会养老保险等情况下,几个月后,公司单方面与杨某解除劳动关系。为此,杨某与该公司产生劳动争议。

  去年6月,杨某因经济困难,来到新化县总工会申请法律援助。收到申请后,新化县总工会第一时间走访该公司,了解更为全面的情况,并组织杨某与公司多次调解未果。

  随后,新化县总工会帮助杨某向县司法局申请法律援助。申请成功后,新化县司法局指派原湖南如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曹伟担任杨某的代理人。

  “该案例主要争议点在于企业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是否解除、解除时间的确认及企业是否存在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情形。”曹伟表示,在快递经营者有营业执照、快递员符合劳动者身份的前提下,如果能证明快递员按要求送件,快递经营者支付劳动工资,即使不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认为二者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还应对劳动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杨某与该公司的微信聊天记录、工资支付记录以及日常派单记录等,曹伟认为,杨某与该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公司应对杨某进行补偿。

  曹伟承办该案后,通过接待杨某了解初步案情,并认真整理好了出庭准备资料,收集有力证据,并为杨某出庭辩论。最终该案达成庭内和解:新化县某公司自愿支付因未与杨某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补偿金11000元,并当庭兑现。

  案件点评

  原湖南如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曹伟表示,用人单位一定要注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想要避免被拖入诉讼的泥沼,就必须尽快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一些单位经常聘用“临时工”,这些单位包括劳动者都认为“临时工”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临时工”是形成于劳动法颁布实施之前相对于企业正式工的一个概念,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38号)明确,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在解聘劳动者时,必须与劳动者办理好离职手续并依法补偿。否则,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赔偿金。

  (湖南工人报全媒体记者 黄雅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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