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提前离岗发生事故 是否构成工伤?

围观劳动关系

发布于:2024-03-08 10: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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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员工擅自提前半小时离岗下班,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事故同等责任的情况下,应否认定为工伤。近期,新疆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一案。

  案情回顾

  2018年10月,巴州某公司与乌鲁木齐某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由巴州某公司向乌鲁木齐某公司派遣劳务人员,魏某为巴州某公司派遣至乌鲁木齐某公司的职工之一。魏某被派遣至乌鲁木齐新市区某装修公司担任保安员。2018年11月,魏某未经公司同意提前半小时下班步行途中,与某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交通警察支队事故认定书认定,巍某在此次事故中与另一行人赵某共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后魏某被120送往医院治疗,2018年11月,魏某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于2021年6月认定魏某为工伤。巴州某公司认为魏某不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不应认定为工伤,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人社局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具有审查并作出工伤认定的法定职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需考虑以下因素:1.目的要素,即以上下班为目的;2.时间要素,即上下班时间是否合理;3.空间要素,即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路线是否合理。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魏某是在结束当日工作,返回家中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尽管魏某未完全依照公司工作时间,提前30分钟离岗回家,但是时值冬季,乌鲁木齐天气寒冷,魏某提前30分钟回家仍应属于下班时间的合理范畴。综上,魏某发生交通事故符合上述三要素,应属于上下班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的情形,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遂驳回巴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它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来源: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曹永芳

  编辑:苗苗 | 审核:吴云毕力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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