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更换新工作但未转移社保时,发生工伤如何处理?

围观劳动关系

发布于:2023-09-12 10: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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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张某与甲公司于2014年1月20日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张某职位为工程经理,月工资总计5000元。

  张某2014年1月社保并未转入甲公司,仍与乙公司存续社保关系,甲公司自2014年2月开始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

  2014年1月28日,张某在上班途中受伤。后被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为八级伤残。

  因张某发生工伤事故时的社保关系单位与工伤鉴定申请单位名称不符,社保部门不予支付赔偿。

  后张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工伤赔偿金,劳动仲裁机构裁决支持张某的请求。

  甲公司对结果不服,提起诉讼和二审,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期间发生工伤,甲公司有义务支持张某工伤赔偿金,最终法院作出了要求甲公司支付张某工伤赔偿金的判决。

  案件分析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张某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期间受伤,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致残等级标准为八级,甲公司未为张某缴纳其受伤时的工伤保险,故甲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张某支付费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部分)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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