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确定规则

社保业务

发布于:2022-06-02 17: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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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自2021年12月31日起取消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确定待遇领取地的规则详见正文。

  山东省在全国率先取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内转移接续,改由人社部门在职工退休前主动实施业务归集,不再需要职工和参保单位参与。

  取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内转移接续后,全省作为一个统筹区域,对于待遇领取地是山东省的,在山东省任何地方办理退休领取待遇的标准都是一样的。

  确定待遇领取地的规则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确定待遇领取地在山东省的企业参保人员(含中断状态)。

  ➤原则上在省内的最后一个缴费地作为其归集地。

  ➤省内参保缴费期间有一次性补缴超过3年(含3年)情形的,且补缴地不能提供国家和省政策规定的材料的,原补缴地作为归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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