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

社保业务

发布于:2021-09-08 17: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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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轻微违法行为 不予处罚条件 法律依据 执法主体 1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符合被发现后立即改正或在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并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情形时将免于处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50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10 号修改)
第十三条第二款 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四条第一款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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