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 关于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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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1-08-12 16:4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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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 关于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 关于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工作的通知 津公积金中心发〔2021〕20号


 

各缴存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告》(津政规〔2021〕3号),制定本通知。


一、提取资料


(一)加装电梯行为资料


1. 房屋产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有效身份证件;


2. 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承租协议;


3. 所装电梯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复印件;


4. 所装电梯分摊费用的全款发票。


(二)提取职工身份资料


1. 提取职工有效身份证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2. 提取职工为房屋产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配偶的,还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包括同户籍户口簿或结婚证等;


3. 提取职工为房屋产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直系血亲的,还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包括:同户籍户口簿或出生证明或户籍管理部门调取的户籍档案或公证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等。


(三)代办人身份资料


提取职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提取手续的,还应提供代办人二代身份证。


二、办理程序


职工持规定资料到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管理部申请提取,管理部当时进行相关业务审核,审核通过的当日完成资金提取。需核实处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并将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通知职工。


三、本通知自2021年3月19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津公积金中心发〔2017〕114号)执行。


2021年3月19日


来源: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1-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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