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总运输企业如何传递纳税业务的销售额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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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1-07-14 15:3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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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号)规定:“第十条 中国铁路总公司所属运输企业,应按月将当月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的销售额、进项税额和已缴纳增值税额归集汇总,填写《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见附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确认后,于次月10日前传递给中国铁路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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