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工资应计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围观劳动关系

发布于:2024-05-28 10:4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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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要案情

  常某于2020年7月入职某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未为常某缴纳社会保险。2021年1月常某在工作中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伤残九级。常某要求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工伤待遇以及2020年8月至2021年7月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万余元。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公司未依法与常某签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支付自2020年8月至2021年7 月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十条规定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中,包括因工伤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因此,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工资总额组成部分。公司应当向常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万余元。

  典型意义

  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从立法本意来看,职工如果没有发生工伤,其是能够正常提供劳动并获得劳动报酬的,如果把职工因工伤休治期间的劳动损失转嫁给劳动者个人,显然是不公平的。为了能够让发生工伤的劳动者在工伤休治期间能够有生活保障,《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工资。在停工留薪期内,非劳动者原因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停工留薪期工资应计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中。

  内容来源:民五庭

  美术编辑:毕 晟

  责任编辑:由 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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