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社保业务

发布于:2021-06-30 11: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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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金管委办〔2021〕14号


各有关单位、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经研究,现对《株洲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部分条款进行调整,从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执行,原《株洲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株金管委〔2017〕4号)同步废止,请认真遵照执行。

 

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

              2021年4月21日


株洲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支持合理住房需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发〔2015〕135号)和《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2016〕230号)的要求,依据《株洲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贷款是指在株洲行政区域以外地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株洲行政区域内购(建)普通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贷款申请由购(建)房项目准入时指定的管理部受理。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凡在异地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在株洲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以在株洲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人须符合《株洲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所有条件,且借款申请人或其配偶须有一方户籍在株洲行政区域内,入籍时间1年以上。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受理异地贷款申请:

(一)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或共同借款人)个人征信有连续3次(含)以上或累计6次(含)以上逾期记录;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属单边缴存性质的;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低于5%,或双边缴存比例不一致的;

(四)在长沙住房公积金铁路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五)在株洲已有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

(六)借款申请人提交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无法核实或与核查结果不一致的;

(七)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有一方在株洲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八)《株洲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明确规定不予贷款的。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最高可贷款额度为40万元,首付款、贷款之和不超过购(建)房款。

第八条  贷款额度计算方式、首付比例、期限和利率按《株洲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贷款应提供的资料

第九条  《株洲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明确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第十条  缴存地中心对缴存人及配偶(或共同借款人)开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住建部统一的格式)、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

第十一条  借款人或借款人配偶有效户籍证明。

第十二条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家庭缴存地不动产权信息查询证明。

第五章  贷款的受理

第十三条  借款申请人应向受理的管理部提交规定的申请资料,资料须真实、合法、有效。

第十四条  受理的管理部严格依据《株洲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管理部贷款受理经办人员应通过电话、传真、网上查询,或提请中心发函等方式核实申请职工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及贷款情况;经核查无误后,方可受理异地贷款业务。

第十六条  贷款申请未获批准的,管理部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退还其提交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等资料。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十七条  贷后管理统一依照《株洲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还贷期间,如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发生转移,借款人有义务要求转入地公积金中心对其公积金账户进行异地贷款标识并告知我中心。

第十九条  担保公司应建立异地贷款借款人联系制度,强化贷后管理。

第二十条  贷款结清后,由贷款发放的管理部出具《株洲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证明》,并协助异地贷款借款人办理解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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