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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这个协议千万别大意,违约的代价超乎想象!

围观劳动关系

发布于:2026-01-15 11: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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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10日,某公司(甲方)与张三(乙方)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约定:“......乙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竞业禁止的约定的,乙方应当一次性向甲方支付1000000元整的违约金,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竞业禁止补偿金,并立即停止违约/侵权行为,继续履行竞业禁止义务并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双方同意,甲方商业秘密价值巨大,如商业秘密泄露损失不可估量但证明困难,1000000元的违约金不存在任何过高或不公平情形。......”

  2024年3月15日,因张三辞职双方劳动关系。

  2024年5月、6月,张三被公司拍到多次在上下班时间出入江苏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024年8月6日,公司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张三: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1000000元、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仲裁委裁决后,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书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本案中,双方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但对该协议的效力双方有异议,张三认为其不属于竞业限制人员且也未接触到公司的商业秘密。对此,法院评判如下:

  首先,张三认为其在公司的岗位职责为在非研发部门从事普通职员的焊接工作,不是高级管理人员。但张三后又陈述其不是焊接工人,也不是技术开发者,只是设备使用者和工艺优化者。张三的前后陈述不一。

  其次,双方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张三的岗位职责为全球工程中心部高级工程师,而公司2023年对员工的表彰中也明确载明张三为全程工程中心圆柱焊接段工艺负责人,表明张三属于高级技术人员。故张三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限制人员范围。

  再次,公司有相应的圆柱电池及焊接等技术方面的专利,张三在公司作为圆柱焊接工艺负责人,在工作中势必能接触到公司的技术秘密,且在企业微信群中其他工作人发送图纸时特意强调“注意保密”,张三亦回复收到,表明张三对其在公司工作过程中能接触到公司的商业秘密亦是明知的。

  最后,张三在离职时亦签收了公司向其发送的《启动竞业限制通知书》且未提异议,表明张三对其离职后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也是明知的。

  综上,认定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

  根据《竞业禁止协议》第一条第1款约定:“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以及不论乙方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下称“乙方离职”)之日起贰年内未经甲方书面确认,乙方不得在与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或其关联方内任职或以任何方式为其服务,也不得自行或为他人生产、经营与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或者从事其他任何与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的产品或业务有竞争关系的行为。”第二条第13款约定:“如乙方数次进出竞业禁止企业的工作、办公、研发、宣传、会议场所,或与竞业禁止企业关系密切人员频繁接触,则视为乙方违反竞业禁止协议。”

  张三称其在从公司离职后,就职于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并受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驻场江苏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研发项目,表明张三认可了其确实驻场在江苏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的事实。

  根据公司和江苏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内容和相关网站介绍,两公司在电池制造、销售方面存在竞争关系,故张三在江苏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属于双方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第二条第13款约定的情形,且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应视为张三违反了《竞业禁止协议》。

  《竞业禁止协议》第五条第1款约定:“乙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竞业禁止的约定的,乙方应当一次性向甲方支付1000000元的违约金,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竞业禁止补偿金,并立即停止违约/侵权行为,继续履行竞业禁止义务并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双方同意,甲方商业秘密价值巨大,如商业秘密泄露损失不可估量但证明困难,1000000元的违约金不存在任何过高或不公平情形。”

  根据上述约定,张三应当返还公司竞业限制经济补偿81420.42元,并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虽张三提出1000000元违约金的金额过高,但因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对公司造成的损失短期可能无法估量,而双方一致确认张三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总收入在三十几万元左右,与张三的年收入标准相比较,1000000元的违约金并不过高,故对违约金1000000元依法予以支持。

  判决张三返还公司竞业限制经济补偿81420.42元,支付公司违约金1000000元,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

  案号:(2025)苏02民终74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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