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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以后,单位才通知终止,是N还是2N?

围观劳动关系

发布于:2026-01-07 10:4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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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次固定期限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但要支付经济补偿。正常来说,用人单位决定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向劳动者发送终止通知。

  实务中也存在这样的情形,劳动合同期满前没有发送终止通知,而是在期满后发送了终止通知,又分为两种情形:期满后一个月内发送终止通知;期满后超过一个月发送终止通知。这两种情形下,是支付经济补偿,还是赔偿金呢?

  先看一个最新的案例,最后给大家总结了导图。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15日,张三入职公司,劳动合同期限为2021年3月15日至2024年3月31日。合同到期后,张三继续在公司提供劳动,公司未提出异议。

  2024年4月29日,公司向张三发送《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函》。

  张三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赔偿金173641.45元。

  一审法院认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超过一个月,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以原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公司与张三曾签署了期限为2021年3月15日至2024年3月31日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之后,张三继续在公司工作,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向张三发送《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函》告知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双方亦不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已具备法定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故公司单方作出的终止劳动合同决定,符合前述司法解释之规定。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支付经济补偿。现经核算,公司应支付张三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6820.73元。

  二审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超过一个月,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以原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以原条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后果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公司与张三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24年3月31日到期,之后张三继续在公司工作,直至公司2024年4月29日向张三发送《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函》,双方并未最终续签劳动合同,根据前述规定,张三主张应以原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缺乏依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在用人单位未能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且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就本案而言,公司与张三签订的合同为固定期限合同,且合同期限已经届满,张三仍在公司处工作,在合同到期后未满一个月时,公司通知张三终止劳动合同,根据前述规定,公司应向张三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案号:(2025)京01民终134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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