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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社保业务

发布于:2025-12-25 16: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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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丹医保发〔2025〕89号

  各县(市)区医保分局、税务局,市医保中心: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14号)“自2019年7月1日起,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确定”。现对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进行调整,请按要求贯彻落实,具体如下:

  据省统计口径,2024年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5654元。自2026年1月1日起,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按照5654元/月执行。

  丹东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丹东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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