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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承诺员工涨薪到8千,能反悔不发吗?

围观劳动关系

发布于:2025-12-24 14:2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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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案件简介

  胡某平于2022年7月21日入职天津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双方签订期限自2022年7月21日至2025年7月20日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胡某平从事招聘岗位工作,执行标准工时制。胡某平于2022年7月21日签订的入职登记表显示试用期满后月工资为3000元。

  双方于2024年6月28日解除劳动关系。

  2024年8月16日胡某平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2024年5、6月工资共计11500元;支付2024年未休年假工资1156元;支付2024年5月1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578元;支付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6月28日延时加班费1818元

  2024年10月12日,该委做出裁定书,终止审理。

  胡某平不服,上诉至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

  均不服,上诉至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

  另查明,公司下发薪制,每月月底发放上个自然月工资。公司于2024年7月1日发放胡某平2024年5月工资3027.83元(实发),公司未发放胡某平2024年6月工资。胡某平2024年1月实发工资3563.22元、2月实发工资3896.83元、3月实发工资2807.24元、4月实发工资3630.37元。

  胡某平提交的2024年5月24日晚21:09分胡某平与李某霞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李某霞明确表示“6月开始给你涨到8000”。胡某平提交的2024年6月11日与李某霞本人通话录音显示,李某霞:“我的意思是6月你不做没关系,你做到6月底,6月底的话我也给你做到8000就是扣掉五险一金,这也是正常的,你到时候悄悄走就行,离职单跟我签就行……”。李某霞:“我跟你说一下,我工资里面扣了3500的,那个3000是在你干的基础上给你的,你要不干的话我不可能给你这个钱,这个当时说过这个话还有那个500”。胡某平:“哪个3500?”,李某霞:就是我私下给你转了个3000块钱你应该知道,你查一下你的私号,那个是要扣除的……”。

  公司为胡某平缴纳社保和公积金至2024年6月。其中社保个人承担部分数额为520.86元,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数额为109元。

  公司2024年1月23日在工作群中发布春节放假通知,载明招聘部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14日期间放假。

  双方对胡某平2024年法定年休假为5天,截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胡某平折算年休假为2天均予以认可。

  02 一审法院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实。首先胡某平主张2024年5月份工资少发3500元,公司不予认可,抗辩已足额支付胡某平5月工资,不存在扣发胡某平当月工资3500元。胡某平提交的录音证据时间在2024年6月11日,公司尚未发放胡某平2024年5月工资,胡某平2024年5月工资3027.83元与胡某平2024年1月至4月期间工资无明显差距。胡某平未提交证据证实其2024年5月应得工资6527.83元的计算依据,亦不能证实2024年5月工资实际扣款3500元,故胡某平主张2024年5月工资存在3500元扣款,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2024年6月工资,胡某平提交的录音证据和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公司承诺胡某平工作到2024年6月底,6月工资给予胡某平8000元,胡某平工作到6月28日,6月29日、30日为周六日休息日,故胡某平已工作到2024年6月底,公司应按承诺支付胡某平6月工资8000元,公司已为胡某平缴纳6月社保和公积金,故公司应支付胡某平2024年6月实发工资数额为8000元-520.86元-109元=7370.14元,胡某平此项诉讼请求主张过高部分不予支持。

  再次胡某平2024年截至解除劳动关系时,双方均认可折算未休年休假2天,一审法院照准。公司2024年春节放假10天,公司虽未通知劳动者超过春节假期的天数予以抵扣年休假。但胡某平实际休假天数已超过其应休的未休年假天数,其休息权利已得到充分保障,故胡某平主张2024年2天未休年休假工资,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胡某平不能证实公司安排胡某平加班,故胡某平主张2024年5月1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及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6月28日期间延时加班费,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03 二审法院

  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二审争议焦点为公司是否欠付胡某平2024年5月、6月工资及数额问题。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胡某平主张公司在一审认可2024年5月扣胡某平3500元工资,但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其表示扣除的系6月工资,结合胡某平签署的《员工入职登记表》《劳动合同书》,均约定胡某平工资为每月3000元,胡某平未提交证据证明其2024年5月应发工资为6527.83元,对于5月工资显著高于前4个月工资亦无合理解释,故对其该主张,本院难以支持。

  公司主张胡某平2024年6月工资系扣除向公司员工李某霞的借款,亦主张扣除的工资系因李某霞承诺胡某平工作到月底涨薪到8000元但胡某平提前离职的问题,就此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亦与双方关于6月工资的通话记录不符及胡某平实际离职时间不符,本院对其该主张不予采信。一审扣除公司为胡某平缴纳的社保和公积金,认定公司应向胡某平补发2024年6月工资7370.14元,计算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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