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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 劳动者达60周岁时公司终止劳动关系, 合法吗?

围观劳动关系

发布于:2025-12-12 16:3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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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加剧,临近退休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成为易发争议的焦点。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退休年龄认定及劳动合同终止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以“保障劳动者权益”为由顺延劳动关系后终止,却因违反退休政策及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而被认定为违法解除,最终被判支付赔偿金。一起来看看案件的来龙去脉。

  基本案情

  时年58岁的孙某(男,1965年3月30日出生)于2023年3月1日入职北京顺义某农场,担任保洁岗位。双方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24年3月1日起至2025年2月28日止。2025年3月25日,孙某接到公司通知,通知表示孙某无需再来上班,工资按3月满勤发放。孙某认为,按照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相关规定,其法定退休年龄应为2025年4月30日,公司在2025年3月终止劳动关系属违法,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某农场表示,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双方劳动关系截止日期为2025年2月28日,劳动合同期满时,公司考虑到孙某距法定退休年龄60岁还差一个月,为保障孙某顺利退休,决定为其延长一个月,即2025年3月30日终止劳动关系,该举动并非是要与孙某续签劳动关系,而是为了保障孙某权益最大化的福利性待遇。

  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农场支付孙某违法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某农场不服该裁决,故诉至法院。庭审中,双方一致确认2023年3月1日至2025年3月25日存在劳动关系。某农场未能提交2023年3月1日至2024年2月28日期间的劳动合同,但认可孙某在此期间为其提供劳动。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农场主张,2025年2月28日劳动合同到期时,双方已无劳动关系,为孙某延长一个月是出于保证其利益最大化的福利。但依据现有证据显示,双方已签订两次固定期劳动合同的事实具备高度盖然性,某农场在与孙某签订两次固定期劳动合同后即有义务配合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其续签行为是遵守法律规定,并非其所谓的福利,孙某2025年2月28日后继续上班的行为,即可体现出其同意续订的意思表示,故顺义法院认定2025年2月28日后双方仍属于劳动关系存续的状态。

  依据《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规定,孙某于1965年3月30日出生,应于2025年4月退休,并非某农场所主张的2025年3月退休,某农场以此为由告知孙某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故顺义法院认定某农场应向孙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具体金额由本院依法核算。

  综上所述,顺义法院判决某农场向孙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9480.85元。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人口老龄化背景下,临近退休人员的劳动权益保护需重点关注,用人单位必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严格规范用工行为。

  本案中,劳动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且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一)、(二)规定的情形,在劳动者已订立过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仍提供工作条件、劳动者继续提供劳动的情况下,应视为劳动者同意续订,届时用人单位有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以“福利顺延”为由规避续订义务,于法无据。

  依据《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的出生日期确定其法定退休年龄,法定退休年龄的认定需严格遵循国家政策标准,用人单位无权自行设定或变更。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以满六十岁为由终止劳动关系,应属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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