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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负责签合同却未与自己签,法院改判不支持二倍工资!

围观劳动关系

发布于:2025-12-01 16:3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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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事实

  2023年8月15日,张三入职某餐厅担任收银员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每月工资4500元、全勤奖300元及提成,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餐厅也未替张三缴纳社会保险。

  2024年7月18日,张三以某餐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拖欠工资为由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2024年7月23日,张三向盐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4年8月12日,经仲裁委员会书面征询,张三不同意由仲裁委员会继续审理。

  又查明:2024年6月,张三根据某餐厅经营者的安排组织部分员工签订一份包含《话术》《更衣柜制度》《宿舍管理制度》《前厅各岗位工作职责》《前厅协议》的协议,其中前厅协议包含了工资标准、工作时间的内容。

  张三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餐厅支付张三双倍工资74133元、……;2、诉讼费由某餐厅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

  关于张三主张的二倍工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案中,张三入职某餐厅时,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餐厅虽然后期安排张三代表门店与部分前厅员工签订了协议,但该协议仅有工资标准和工资时间,缺少其他法律规定必须要件,因此该协议也不能认定为劳动合同。其次,张三虽然受某餐厅安排与部分员工签订上述协议,但张三同时也是某餐厅的员工,与张三签订合同的义务应当由门店承担,而非张三本人承担。综上,张三要求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符合法律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某餐厅应当支付张三2023年9月15日至2024年7月14日期间的工资差额,该部分工资差额应当为张三应发全部工资,也即包含正常工资收入和加班工资收入。按照前述核算的拖欠工资和加班工资,某餐厅应当支付张三二倍工资差额5680元+6000元/月×10个月+5517.24元+827.59元=72024.83元。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某餐厅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三二倍工资差额72024.83元……

  二审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劳动者的二倍工资按月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按该月实际工作日计算;第七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因不可抗力导致未订立的;(二)因劳动者本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订立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某餐厅自认张三2023年8月15日入职后至2024年6月6日,其未要求与张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其应当向张三支付2023年9月15日至2024年6月6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

  双方均认可,2024年6月7日某餐厅要求张三组织店内前厅正式员工签订《前厅协议》。对于《前厅协议》能否认定为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存有争议。经查,《前厅协议》由话术、更衣柜制度、宿舍管理制度、前厅各岗位工作职责、前厅协议系列文本组成,其内容涵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相关信息、工作岗位、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报酬以及单位的规章制度等等,已经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的基本要素,应当视为书面劳动合同,一审法院未认定《前厅协议》为书面劳动合同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2024年6月7日以后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过错在哪一方的问题。经查,张三主张2024年6月自己是代理店长,工作职责包含前厅管理、后厨煤气、食材、仓库管理,某餐厅认为张三当时仅是前厅管理人员。综合双方陈述,可以认定张三在2024年6月份的工作职责包含前厅管理。双方均认可某餐厅因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被员工报警,某餐厅才于2024年6月7日要求张三组织前厅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除了张三,其他在职前厅人员均签订了合同。本院认为,2024年6月7日,张三的工作职责已包括代表某餐厅与所有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避免某餐厅因为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而遭受不利后果。张三现主张某餐厅没有要求与她签订劳动合同,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且有违自身岗位职责,违反诚信原则,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具有过错。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对张三主张的2024年6月7日至7月17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不应予以支持。经计算,2024年6月7日至7月17日张三的工资为6000元+6000元/月÷21.75天×8天+6000元/月÷21.75天×1天×2(端午节法定假日工资)=8758.62元,则上诉人应当向张三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为72024.83元-8758.62元=63266.21元。

  综上所述,某餐厅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错误,判决结果不当,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二、某餐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三二倍工资差额63266.21元……;

  三、驳回张三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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