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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了!

社保业务

发布于:2025-10-27 10:4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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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皖政办秘〔2025〕32号)《关于进一步推动失业保险经办提质增效的通知》(皖人社秘〔2025〕161号)等有关规定。为贯彻落实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联动机制,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险保障能力,自2025年10月1日起,宣城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新最低工资标准的90%调整,由1737元/月提高至1953元/月。

  失业保险金申请条件

  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请失业保险金: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包括以下情形:

  (1)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2)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5)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领渠道

  线下申领:可以去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窗口办理。

  线上申领:失业人员可以通过失业保险待遇全国统一申领入口(全国网上通办)(si.12333.gov.cn)或登录支付宝、微信电子社保卡“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或通过皖事通APP“失业保险金申领”进行申领。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根据《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失业人员应当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依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计算:

  (1)满1年不足5年的,每满1年,享受3个月失业保险金;

  (2)满5年不足10年的,在享受12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自第5年起开始计算,每满1年,增加2个月失业保险金,合并期限最长为18个月;

  (3)满10年以上的,在享受18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自第10年开始计算,每满1年,增加1个月失业保险金,合并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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