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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读懂:事业单位职工提前离职需要支付培训费吗?

围观劳动关系

发布于:2025-01-06 10: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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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

  一图读懂:事业单位职工提前离职需要支付培训费吗?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赖志凯

  事业单位与职工约定专业技术培训服务期,保障事业单位对职工技能培训投入的相应收益,既有利于职工人力资源的开发,也有利于事业单位提升竞争力,对增强人事关系的稳定性具有积极意义。

  事业单位在与职工就出资培训事项进行约定时,应特别注意培训内容、培训费用、服务期及违约金的约定。

  培训内容应当是专业技术培训,而非普通且必要的岗位培训。

  培训费用可以是整个培训过程所有的开支,应当有相关凭证或票据予以佐证,但不应包含劳动者在培训期间的工资。根据《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国人部发〔2003〕61号)中“17.在聘用合同中对培训费用没有约定的,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后,单位不得收取培训费用;有约定的,按约定收取培训费,但不得超过培训的实际支出,并按培训结束后每服务一年递减20%执行”的规定,兼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稳定和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并遵从双方权利义务对等的契约精神,合理约定服务期期限,违约金不应超过实际支付的培训费用。

  在解除聘用合同时,如因违约金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友好协商方式解决。确因违约金金额不能通过协商或调解方式达成一致的,应依法、及时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切勿久拖不决影响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秩序及职工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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