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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拖欠补偿金败诉!法院:利息及律师费全赔
围观劳动关系发布于:2026-02-02 10:4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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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事实
2016年11月6日,卢某入职某公司处工作,办公地位于重庆市江北区。2024年6月19日,某公司发布《区域业务中心整合实施方案》,将重庆区域总部并入西南业务中心,办公地设在成都;各业务中心所有干部员工原则上均需按照此次调整后的业务中心设置及所在城市办公。
2024年8月25日,卢某(乙方)与某公司(甲方)签订《协议书》,主要约定:乙方于2016年11月入职甲方并签订劳动合同,现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并签订本协议。一、双方确认劳动关系自2024年8月31日起解除……二在乙方办妥工作交接等离职手续的前提下,甲方同意在本协议生效后30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18672.22元(税前)….三、乙方应在2024年8月31日前向甲方交接工作完毕,结清全部财务手续,交还公司物品和档案,办理完结离职手续……五、乙方认可甲方经过职代会审议的2023年度绩效考核方案及按照方案产生的绩效考核方案决定是否向乙方发放2023年度绩效奖金及具体金额,具体以甲方核算为准….…七、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已经……完全履行了用人单位义务,并已向乙方支付各项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奖金、经济补偿、报销款、补贴款、加班费、未休年假工资补偿等,甲方不存在拖欠乙方任何款项……十、任一方如违反本协议任何一条之约定……违约方应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关于离职手续的办理,卢某称在2024年8月31日离职的时候已经办理完毕。某公司则认为卢某在2025年3月才办理完毕交接手续。
另查,2025年3月28日,某公司向卢某支付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18672.22元。卢某因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10000元。
2025年2月20日,卢某向重庆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与本案相同事项请求。该委逾期未作出决定,卢某遂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
一、关于经济补偿金逾期利息。《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已于签订当日生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协议书》明确约定,某公司应在协议生效后30日内支付经济补偿金,前提是卢某办妥离职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离职手续办理情况相关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证据。因此,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离职交接完成时间存在争议时,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证明离职手续的实际办理时间。本案中,某公司未举证证明离职手续办理完毕时间,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该院对卢某所述2024年8月31日办理完毕离职手续,予以采信。但某公司实际于2025年3月28日支付经济补偿金,已超出约定期限,构成违约。卢某主张的逾期利息,系某公司逾期付款造成的资金占用损失,卢某主张利息计算基数为118672.22元,自2024年9月26日起算至2025年3月27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合法有据。故对卢某该项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
二、关于2023年度绩效奖金。《协议书》第五条明确约定,卢某认可2023年度绩效考核方案及结果,绩效奖金发放及金额由某公司核算决定。该约定系双方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合法有效。某公司《员工薪酬管理办法》规定绩效奖金与考核结果挂钩,卢某考核结果为“需改进”,某公司主张该结果对应不发放奖金,符合用人单位经营自主权范畴,且卢某未提供证据证明“需改进”必然对应绩效奖金。故对卢某该项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律师费。《协议书》第十条约定,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包括律师费在内的损失。某公司逾期支付经济补偿金构成违约,卢某为追索权益支付律师费10000元,有证据佐证,符合双方约定。故对卢某该项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
综上,判决:“一、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卢某逾期付款利息(以118672.22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26日起至2025年3月27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卢某律师费10000元;三、驳回原告卢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有两项,1.一审判决判令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是否适当;2.一审判决判令某公司承担卢某的全部律师费是否适当。围绕争议焦点及某公司的上诉理由,现评判如下:
关于焦点一,双方间《协议书》已于2024年8月25日签订当日生效。协议约定,某公司应在协议生效后30日内支付经济补偿金……违约方应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某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法应当赔偿由此给卢某造成包括案涉经济补偿金逾期利息在内的全部损失。一审判决判令依照双方约定判决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并无不当。某公司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案件的审理范围的上诉理由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焦点二,双方间《协议书》明确约定违约方应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某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直至卢某起诉后才支付,其违约行为已经给卢某造成律师费损失,依约定应当赔偿。关于律师费标准,《重庆市律师行业收费标准》载明的收费参考为,无争议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为6000-10000元。一审判决判令某公司支付10000元律师费并无不当。某公司关于一审判决判令其承担卢某的全部律师费违背公平公正原则,没有法律依据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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