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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跨行置换住房商业贷款业务流程的通知

社保业务

发布于:2026-02-21 1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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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管理部、分中心,各受托银行:

  为进一步减轻职工跨行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 “商业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 “公积金贷款”)的负担,提升公积金服务效能,切实解决职工筹资难题,现决定在我市推行跨行商转公公证提存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跨行商转公适用范围

  缴存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将全部商业贷款置换为公积金贷款:

  (一)在我市非公积金委托银行办理了商业贷款;

  (二)已取得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且该住房可依法办理抵押登记;

  (三)商业贷款正常还款满 1 年(含)以上,且已达到贷款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期限;

  (四)贷款银行出具书面同意函;

  (五)公积金贷款申请地、原商业贷款发放地均为置换申请人所购住房所在地。

  二、置换申请人资格

  原商业贷款借款合同载明的借款人夫妻双方中,任意一方均可作为公积金贷款置换的借款申请人(应符合公积金贷款其他申请条件)。

  三、公证提存办理流程

  (一)获取银行同意函及相关资料

  置换申请人向原商业贷款银行提出跨行商转公申请,取得银行出具的书面同意函,并调取商业贷款借款合同、近 1 年还款流水等相关材料。

  (二)提交公积金贷款申请

  置换申请人携带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含银行同意函、借款合同、还款流水、不动产权证书等),到购房所在地公积金分支机构办理跨行置换申请。公积金中心审核通过后,办理抵押登记(含顺位抵押)手续,并书面或短信通知置换申请人。

  (三)办理公证提存手续

  置换申请人向公证处提交原商业贷款银行出具的应还款证明(明确结清贷款所需本息总额)及公积金贷款审批金额相关材料;应将商贷结清所需金额与公积金贷款差额部分足额提存至公证处指定账户,公证处审核后出具《提存证书》;置换申请人与公证处签订《提存资金监管协议》、《委托书》(委托公证处办理贷款结清、抵押注销等事宜);由公证处委派工作人员将《提存证书》、《提存资金监管协议》等相关资料交公积金中心分支机构存档。

  四、公积金贷款发放

  公积金中心在收到《提存证书》《提存资金监管协议》《委托书》后,将审批通过的公积金贷款资金划入公证处提存账户并通知置换申请人。

  五、原商业贷款结清与抵押注销

  (一)公证处依据《委托书》,委派工作人员向原商业贷款银行支付结清贷款所需本息,取得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

  (二)公证处凭贷款结清证明等材料,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原商业贷款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三)公证处将商业贷款结清证明、抵押注销证明原件提交公积金中心分支机构存档。

  六、相关费用承担

  “公证提存”办理跨行商转公业务是为解决置换申请人筹资难而提供的便民服务措施,公证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公证费等相关费用均由公证机构与置换申请人协商解决;原以自有资金结清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置换公积金贷款方式依然有效,置换申请人可依据个人实际情况自由选择。

  七、本通知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本通知自2026年2月5日起执行。

  泰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6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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