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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 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申报的通知

社保业务

发布于:2026-03-12 14:3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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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住房公积金制度公平、高效运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50 号)及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标准》(标准号DBJ/T45-178-2024)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基数申报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含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应按本通知规定申报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二、明确基数核定标准

  (一)缴存基数计算依据。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计算基础,工资收入范围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

  (二)基数上下限核定。月缴存基数按“不得低于自治区最近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来宾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确定(具体标准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根据自治区、来宾市公布数据另行通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下限的,按下限核定缴存基数;高于上限的,按上限核定缴存基数;在上下限范围内的,按实际工资收入核定。

  三、规范基数申报时限与流程

  (一)申报时限。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实行“一年一定、调整不跨年度”制度,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为当年缴存基数集中申报调整期(涉及基数上限调整的单位可在7月1日后再进行调整)。各缴存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基数申报,逾期未申报的,视为按上年度核定基数继续缴存;确需变更的,须按本通知规定补办申报手续,但不得追溯调整以往年度缴存基数。

  (二)申报程序。各缴存单位应按要求填报《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清册》(须职工签字确认),通过单位网厅或到业务柜台提交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审核通过的,完成基数调整手续。

  四、强化基数监管与责任

  (一)缴存单位责任。各缴存单位应如实申报职工工资收入及缴存基数,建立健全基数申报内部审核机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以职工无异议、协议约定等为由降低或不申报缴存基数;

  2.瞒报、漏报职工工资收入,变相少缴住房公积金;

  3.以跨年度追、补缴等方式以增加缴存年限或提高基数。

  (二)核查与处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不定期开展缴存基数专项核查,通过与社保、税务等部门数据共享比对,核实单位工资申报与基数核定的一致性。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将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并将违规情况纳入单位信用记录。

  (三)缴存人权利及责任。缴存人应通过缴存单位代扣代缴公积金缴扣款及我中心发送的缴存基数调整信息,对当年的缴存基数进行核对。

  若对缴存基数有异议,应在缴存基数调整后一年内,提供工资发放凭证、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据向本单位提出核实申请。

  经单位核实,缴存基数确实低于或高于按规定应申报的缴存基数的,由缴存单位按核定后的基数进行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重新调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通过的,完成调整,并进行补缴或退缴。

  逾期未提出的,单位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不予受理。

  五、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住房公积金基数申报及核定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本通知由来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科联系(联系电话:0772-4229083;地址:来宾市兴宾区翠屏路399号金创中心15楼)。

  来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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