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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关于开展购买现售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期款业务的通知

社保业务

发布于:2026-03-19 14:3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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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平稳发展,着力为缴存人提供便捷、高效的公积金服务,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提振消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府办(2025)14号)精神,现就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购买现售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期款业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市、区)管理部负责受理缴存人申请。
二、为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的现售商品住房首期款,须纳入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按规定接受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买受人应在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收到公积金支付的首期款后,60日内完成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逾期未能完成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须在10个工作日内直接将由住房公积金支付的资金全额原路退回,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做好相关协助、督促工作,直至完成上述退还手续。

因缴存人自身原因致使上述住房公积金未能全额原路退回的,缴存人的提取行为将被视为违规提取公积金的行为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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