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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岗期间短暂休息是否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围观劳动关系

发布于:2026-03-21 09: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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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19日,余某入职某食品有限公司任店长,负责管理该公司位于某商场的门店。该门店有余某和店员共2名员工。余某与某公司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24年4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合同约定余某的工作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工作时间分早晚班,早班为9:00至16:30,晚班为15:30至22:30,由余某和店员轮流担任,每月休息4天。2024年9月26日,某公司区域经理汤某通过微信告知余某,其工号将于当日删除。主要理由之一为,2024年9月17日,余某在其工作时间,店内尚有顾客购物的情况下,公然坐于收银台位睡觉,被商场工作人员发现投诉至某公司微信对接群。某公司与余某均确认劳动关系于当日解除。

  《某公司责罚规定》中有关于工作管理失职的规定,其中内容为:“(1)未遵守本职岗位工作职责,遇事躲避、不作为或履职不到位;(2)未按照公司制度或流程执行,或执行不到位……”《责罚规定》还载明:“严重损失的定义是最终造成经济损失金额80万元及以上/公司经营活动中断、暂停或延误24至48小时及以内造成当前和未来收入减少80万元及以上。”《某商场商户手册》中“商户员工日常营运管理规则条例”规定:营业时间店内无人或在营业时间内闭店做与营业无关的工作,罚款100元;另有其他违规事项的,违规处罚均是罚款或抄写员工手册。某公司的约2秒的录像视频证据显示,余某坐在收银台前,手扶着头闭着眼靠在背板上,店铺中有两名顾客正在选购商品。

  来源:(2025)粤0115民初6558号民事判决

  02 争议焦点

  劳动者在岗期间短暂休息是否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03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仅要对劳动者的日常行为进行管理,监督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还要切实保障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利,不得随意加重对劳动者的惩罚,损害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只有在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下,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在岗期间短暂休息是否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结合劳动者工作时长、休息时长,该休息是否属于正常的生理需要,以及劳动者是否造成用人单位严重损失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以此合理平衡用人单位的管理权与劳动者的权益保障之间的关系。

  本案中,余某事发当日在店铺已连续工作超过8小时,在此期间,某公司并未安排人员临时顶岗和替岗,给予余某合理休息时间。在连续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的情况下,余某身体出现疲惫并短暂闭眼休息是正常生理现象,不应予以苛责。某公司虽提供了视频,但该视频仅显示余某手扶着头闭着眼靠在背板上,不足以证明余某处于长时间睡眠状态,也未能显示影响正常的销售工作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某公司主张因余某上述行为严重影响公司品牌形象,致使某公司不能顺利在某商场继续租赁,带来经济损失,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根据某公司提供的《某商场商户手册》关于营业员违规的处罚,仅是罚款或抄写员工手册,前述惩罚显然与某公司陈述的导致无法续租的后果差距甚远。

  综上,余某上述行为并不属于严重违反《某公司责罚规定》的行为,本案不具备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某公司解除与余某的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向余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例评析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岗期间短暂休息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违法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劳动者工作时长、休息时长,该休息是否属于正常的生理需要,以及劳动者是否造成用人单位严重损失等因素,综合判断劳动者在岗期间短暂休息是否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进而判断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规章制度的制定应当合理合法,注重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如休息权等。劳动者在长时间工作后因生理需要而出现的短暂休息行为,若未对工作秩序和单位利益造成实质性影响,用人单位不应将其简单地等同于严重违纪行为,更应审慎采取解除劳动合同这一最严厉的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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