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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规范劳务派遣单位工伤保险参保 新规5月1日起施行

社保业务

发布于:2026-03-21 1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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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消息,山西省人社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对劳务派遣单位的参保范围、方式、费率及责任等关键环节进行全面细化,旨在切实维护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该《通知》将于202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

  新规明确了参保范围。凡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取得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均被纳入规范参保范围。

  在参保方式上,劳务派遣单位原则上应在营业执照登记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包括本部职工及派往本市内用工单位的劳动者统一办理参保。若派遣至省内其他市,且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有分支机构的,由该分支机构负责参保缴费;未设分支机构的,则由用工单位代为办理。对于跨省派遣,山西单位派往外省的,不得在省内参保;外省单位派入山西的,则需严格按本通知要求在省内参保。

  缴费基数与费率是规范重点。劳务派遣单位必须如实申报缴费基数,且需与养老、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保持一致。在基准费率确定上,若派遣单位自身与所有用工单位属于同一行业风险类别,则按该类别费率执行;若涉及多个不同风险类别,则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费率。工伤保险费率将实行动态管理,按规定实行浮动费率。

  新规强化了参保管理的责任机制与时限。劳务派遣单位需及时申报人员增减或用工单位变更情况,因申报不及时导致基金无法支付的待遇由单位自行承担。对于新参保人员,从完成参保登记且足额缴纳当期保费后,次日零时起发生工伤的,相关费用方可由基金支付。

  《通知》严禁选择性参保、虚假参保、挂靠参保等违规行为,并要求各级人社部门加强数据核验比对,严厉打击虚构劳动关系、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等违法行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以承揽、外包等名义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用人单位,均需参照本规定执行。

  为配合新规实施,省人社厅制定了详细办事指南,对单位参保登记、分户管理、人员参保登记、信息变更、待遇支付起始时间、过渡期安排及违规后果等具体操作问题进行了明确。

  问:如何办理单位参保登记?

  答:劳务派遣单位首次办理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时,同步参加养老、工伤、失业保险。需提交《企业参保信息补录表》、《山西省劳务派遣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承诺书》、《营业执照》及《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材料。办理渠道为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窗口。

  问:什么是分户管理?

  答:“分户管理”是指同一家劳务派遣单位在同一社保经办机构,可以按不同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分别设立户头进行管理,最多可开设8个户。办理流程参照首次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流程,在《企业参保信息补录表》中需备注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员工必须在与其用工单位所属行业相匹配的户下参保。

  问:劳务派遣单位如何办理人员参保登记?

  答:单位应为本部职工和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登记,需填报《山西省劳务派遣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减申报表》,并提供《山西省劳务派遣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承诺书》。同时需按规定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办理渠道为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窗口或网上经办平台。

  问:如果员工被派遣到新的用工单位,或者离职了,单位应该怎么做?

  答:单位必须在人员发生增减变化,或被派遣员工的用工单位、用工地、行业类别等关键信息发生变更时,及时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申报,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办理渠道为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窗口或网上经办平台。

  问:员工发生工伤,工伤保险待遇从什么时候开始由基金支付?

  答:新参保人员从完成参保登记,且完成当期缴费的,从完成参保登记的次日零点起发生工伤的,相关费用由基金支付。已参保人员在缴费期内连续缴费期间发生工伤的,相关费用由基金支付。

  问:《通知》中提到的“过渡期”具体要做什么?时间节点是什么?

  答:过渡期自《通知》印发之日至4月30日止。各劳务派遣单位应在此期限内,对照新规全面梳理和调整现有参保情况,完成单位及人员信息的修改完善、按照行业风险类别分户、社保关系转移接续等工作,确保平稳过渡。

  问:如果未按规定参保或缴费,会有什么具体后果?

  答:因单位未及时申报导致不应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单位未按规定参保缴费及有历史欠费、逾期未缴费等情形的,由单位承担相关责任,支付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人社部门将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涉事单位及人员将面临罚款、纳入失信名单等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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