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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外出接人遭情敌设局杀害,能否认定工伤?高院再审!

围观劳动关系

发布于:2026-03-31 16:5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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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猛系河北某公司司机。王艳是该公司会计,是孙勇之妻。

  王艳与赵猛有不正当男女关系。

  孙勇以离婚相要挟,要求王艳将赵猛约到自己的德园饭店解决此事。

  2014年4月19日,赵猛开车与老板一起到德园饭店接人时,被孙勇杀害死亡。

  2015年9月14日,家属就赵猛受到的伤害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于2017年5月19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赵猛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家属不服该决定书,诉至法院。认为赵猛作为公司专职司机,其职责是负责接人、送人,赵猛在接受公司指派,按照公司老板指示接员工王艳上班到达指定地点后,在等待员工王艳期间遭受到意外伤害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生效刑事判决书认定,因孙勇妻子王艳与赵猛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孙勇让王艳打电话约赵猛到饭店会面后,孙勇对赵猛进行了伤害。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无法证明赵猛的死亡是因履行工作职责,与工作有关所造成。

  故人社局认为赵猛的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该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据此,原告要求撤销该决定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家属不服,提起上诉。认为有证据证明其去接王艳的行为是按照公司老板指示。作为司机,其职责是接送人员,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我院刑事判决书认定了“孙勇妻子王艳与赵猛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孙勇让王艳打电话约赵猛到饭店会面后,孙勇对赵猛进行了伤害”的事实。

  根据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显示,无法证明赵猛的死亡是因履行工作职责,与工作有关所造成。故人社局认为赵猛的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该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家属不服,向高院申请再审,理由是刑事判决书第六页证人赵某(公司老板)的证言及2014年4月19日赵猛父亲等人与公司老板在永年县中医院的录音均能证实,王艳给赵猛打电话,赵猛并没有接,而是公司老板给王艳回复的电话,答应办完邯郸的事去接她。以上足以证明,其去接公司会计王艳的行为系按照公司老板的指示。

  【高院裁定】

  高院认为,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书认定了“孙勇妻子王艳与赵猛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孙勇让王艳打电话约赵猛到饭店会面后,孙勇对赵猛进行了伤害”的事实。且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赵猛的死亡是因履行工作职责,由工作原因所造成。

  故人社局认为赵猛的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该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高院裁定如下:驳回家属的再审申请。

  案号:(2019)冀行申74号(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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