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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员工违纪,公司解除合法,为何还判经济补偿?逻辑上说得通吗?

围观劳动关系

发布于:2026-05-09 10:2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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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25年8月13日,公司向张三出具《关于张三违反纪律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内容为:鉴于你在2025年8月8日在某公司群发布不当言论,在2025年8月9日早,堵办公大院门口,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公司报警处理),在2025年8月9日及2025年8月11日在公司办公场所大声喧哗吼叫,严重影响员工正常办公,经公司研究,认为你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公司决定与你解除劳动关系。

  张三起诉请求:判令确认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并判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或经济补偿金)73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张三、公司提供的视频资料均可证实张三有在公司办公区域内封堵大门、喧哗、吵闹的行为,该行为影响正常办公秩序,公司据此经工会同意解除与张三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张三主张赔偿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支付赔偿金的情形,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但张三上述行为的出现有公司未按时发放工资的原因,故公司应当支付张三经济补偿金。

  判决公司支付张三张三经济补偿金36301.14元。

 张三上诉称

  一审认可公司“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的解除决定,忽视了解除背景的因果关系。张三2025年8月过激行为的直接诱因是公司长期恶意压低薪酬、拒不履行涨薪承诺,纠纷激化阶段非法收走张三办公电脑、扣押私人文件,剥夺张三正常工作条件与尊严。长期侵权与即时挑衅,张三为维护自身权益产生情绪性言论和行为,应认定维权过激,未达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严重程度,非无故寻衅。公司以此解除合同,是规避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解除缺乏正当性,应认定违法解除。

 公司辩称

  公司依法解除,一审认定张三严重违纪,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张三将其2025年8月办公群发布不当言论、封堵办公区大门、办公场所大声喧哗吵闹等辩解为“维权过激”。一审查明事实及双方提交了视频资料,前述行为持续时间长、方式激烈,影响了公司正常办公秩序与生产经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张三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作出解除决定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并取得工会书面同意,解除程序合法。张三的行为非适度维权,是严重违纪,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有据。

 二审法院认为

  劳动者维权应采取合法、理性的方式,不得以维权为由扰乱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一审在案证据及双方陈述,2025年8月张三堵大门、喧哗等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维权范畴,影响了公司正常办公秩序。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及公司规章制度,解除程序合法。

  长期薪酬争议应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不能成为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理由。一审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但鉴于张三行为发生确有公司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的诱因,故判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而非赔偿金,已对张三权益依法予以考量,并无不当。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6)内03民终3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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