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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碰瓷”索赔二倍工资,不予支持

围观劳动关系

发布于:2026-05-11 16: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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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立法本意是惩戒用人单位怠于签约行为、保护善意劳动者合法权益,适用时应当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长期频繁入职多家企业、多次通过仲裁诉讼主张二倍工资,熟知相关法律后果,并非善意守约主体,且双方在职期间已补签劳动合同,无证据证实用人单位拒不订立合同,劳动者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依法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20日成某入职某公司,2023年7月26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落款时间倒签至2023年2月26日。成某在该公司正常提供劳动至2023年8月3日。此外,成某在入职该公司之前,曾在其他多家公司短期就职,并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023年9月27日成某申请劳动仲裁,并提出二倍工资等4项仲裁请求。仲裁委员会裁决不予支持成某关于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旨在强化书面劳动合同的订立,督促用人单位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二倍工资支付的目的是对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作出惩罚性赔偿,在适用该规定时应考虑双方当事人在建立劳动关系过程中是否遵守诚信原则,赔偿的受益人是否为善意的一方。

  2016年至2022年的5年期间,成某先后与六家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相关诉请也涉及二倍工资。由此可以看出,成某对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是知悉的,成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经向某公司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公司仍拒绝签订,且2023年7月26日双方事实上已经补签了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支付二倍工资的情形。为了弘扬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预防劳动用工领域的道德风险,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对成某主张某公司支付二倍工资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二倍工资的立法目的在于强化书面劳动合同的订立,督促用人单位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二倍工资支付的目的是对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作出惩罚性赔偿,在适用该规定时应考虑双方当事人在建立劳动关系过程中是否遵守诚信原则,赔偿的受益人是否为善意的一方。

  本案通过明确二倍工资制度立法本意,处理结果有助于规制劳动领域恶意维权,杜绝“劳动碰瓷”,预防劳动用工领域的道德风险,弘扬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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