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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晚一个多月出离职证明,竟被判赔近1.5万!

围观劳动关系

发布于:2026-05-13 14: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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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用人单位,必须及时开具离职证明。无论劳动者是否存在未交接、违反保密协议等争议,均不能以此为由扣押或拒开离职证明。这是法定义务,违反即需赔偿。若因迟延开具导致员工失去新工作机会,企业需赔偿员工在“合理损失期间”内(通常为新单位约定入职日至实际开具证明日)的工资损失。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义务的履行不以劳动者是否完成工作交接或双方是否存在劳动争议为前提。用人单位未及时出具离职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徐某于2023年7月1日入职某公司,担任机器人项目技术总监,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24年8月12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某公司主张徐某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保密义务的行为(如私自上传商业秘密、未归还密钥、未办理交接等),因此暂不开具离职证明具有合理事由。徐某离职后已找到新工作,因某公司迟延开具离职证明导致其被新单位取消入职资格。

法院查明事实,某公司未及时开具证明。双方于2024年8月12日解除劳动合同,徐某于9月11日至13日期间催促开具证明,但某公司直至2024年9月27日才向徐某出具离职证明。

徐某离职后应聘某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24年8月15日向其发送《入职邀请函》,约定入职时间为2024年9月14日,月薪45000元(含绩效),并明确要求提供离职证明。因徐某无法提供离职证明,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18日出具《通知》,决定撤回入职邀请,取消其入职资格。一审法院认定,合理损失期间为2024年9月14日至9月26日(约定入职日至新单位出具离职证明前夕),经核算,某公司应赔偿徐某损失14896.55元。

诉讼请求

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无需向徐某支付未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造成的损失。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义务的履行不以劳动者是否完成工作交接或双方是否存在劳动争议为前提。某公司所称徐某可能存在违反保密协议等行为,属于独立的法律关系,其可另行主张权利,但不能以此作为拒绝履行本案法定义务的合法抗辩理由。徐某在一审中提交的入职邀请函、通知等证据可以证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有新用人单位拟与徐某建立劳动关系以及因徐某无法提供离职证明而取消其入职资格的事实。劳动者在劳动关系被解除后重新寻找新的工作亦符合常理,故一审法院结合拟录用单位的薪酬标准及徐某合理损失期间,确定某公司应向徐某赔偿损失,无明显不当。

案例来源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6)京02民终1383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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