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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次索要二倍工资恶意诉讼依法败诉

围观劳动关系

发布于:2026-05-20 10:3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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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22年,王某入职某科技公司,后以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二倍工资差额,进而引发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审理中,某科技公司提交书面劳动合同一份,主张王某入职后,公司曾提供书面劳动合同,而王某存在找他人代签合同的不诚信行为。

  同时,某科技公司提交六份其他法院生效民事判决书,证实王某在六年内,先后在不同省份、不同用人单位短期入职后随即离职,均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等诉求。某科技公司据此主张,王某系恶意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构成劳动领域“职业碰瓷”。

  【裁判结果】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六年内先后在不同省份入职多家单位,均短期工作后离职并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事实理由高度一致,均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主张二倍工资差额。王某明知用人单位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承担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法律责任,却多次实施此类行为,且未能举证证明系某科技公司拒绝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据此,法院认定王某主观上存在“职业碰瓷”的恶意,其诉求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对其主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请依法不予支持。王某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制度的立法本意,是督促用人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明晰劳资双方权利义务,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稳定劳动关系,并非劳动者借此牟利的工具。

  本案中,王某并非以建立稳定劳动关系为目的入职,而是通过短期入职、恶意主张二倍工资惩罚性赔偿谋取不当利益,属于劳动领域“职业碰瓷”,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本案明确了劳动者维权的诚信底线,引导劳动者依规理性维权、通过正当劳动获取合法报酬,遏制滥用劳动维权权利、恶意投机牟利的不良风气,维护公平诚信的劳动用工秩序与司法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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