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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签字同意赔公司130万损失,事后反悔称被诱导,法院:你是成年人!

围观劳动关系

发布于:2026-06-09 11:3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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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介绍】

  曲某在公司从事市场销售方面的工作。

  2023年8月11日,公司与曲某共同出具了一份《对账结果及处理方案确认书》,载明:

  曲某系公司某办事处业务人员,其在职期间负责的四家客户均出现账目差异。

  2023年11月27日,公司与曲某签订《协议书》一份,载明:

  曲某工作期间负责的四家客户均因其个人原因出现对账差异。

  公司就曲某剩余不可处理最终账差情况、最终账差产生原因及因最终账差中曲某因个人原因给公司造成的损失金额结果进行整理。

  针对上述不可处理最终账差情况、最终账差产生原因及因最终账差中曲某因个人原因给公司造成的损失金额结果,曲某均确认无误并自愿承担因自身原因给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金额1,295,669.6元。

  该份协议书每页均有曲某签字及公司盖章。

  后曲某对公司主张的损失金额不予认可且辩称产品无法销售的原因在于公司产品质量不好,不能把责任全部推给曲某。

 【争议焦点】

  员工签署自愿承担公司巨额损失的《协议书》后反悔,该协议是否合法有效?法院应否支持公司要求员工按协议赔偿损失的诉求?

  一审判决:认定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合法有效,判令员工全额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要求其赔偿相应损失。

  本案中,公司、曲某已于2023年11月27日签订《协议书》,就曲某因个人原因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进行了确认,

  曲某同意承担因自身原因给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该《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曲某也未举证证明该《协议书》的签订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应予撤销的情形。

  故公司有权依据《协议书》要求曲某赔偿该损失。

  公司在扣除曲某退回的产品等后要求曲某承担的损失金额为1,295,669.6元,未超出《协议书》所确定的损失金额,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曲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公司损失1,295,669.6元。

  曲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协议系双方真实合意,员工未能举证证明存在欺诈胁迫或产品质量问题,驳回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公司、曲某于2023年11月27日签订的《协议书》已就曲某因个人原因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进行了详细梳理与确认。

  双方于协议书中明确曲某对此确认无误并自愿承担因自身原因给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且曲某于协议书落款处签字。

  曲某庭审述称系公司诱导签订,但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该《协议书》的签订存在公司欺诈、胁迫等应予撤销之情形,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且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在协议书上签字的法律后果,亦应依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因此,公司、曲某已就《协议书》约定达成真实合意,协议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协议书》依法成立并生效。

  关于曲某主张的产品质量问题,其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亦与本案查明事实相悖,其主张应由公司或其他员工分担责任亦无合理依据。

  关于损失计算问题,曲某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双方已协商确认以产品底价计算损失,故公司要求曲某按《协议书》约定赔偿损失合法有据,

  且公司一审起诉金额并未超出双方协议书约定,公司所述其已将损失按联销价、最低可核算价计算应具高度盖然性。

  综上,一审法院判定曲某支付公司主张的扣除退回产品等后应由曲某承担的损失1,295,669.6元,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日期:2026年6月3日

  案号:(2026)鲁10民终1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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