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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专业技术培训”为名行本职工作之实服务期违约金约定无效

围观劳动关系

发布于:2026-06-12 17: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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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范某系徐州市泉山区某幼儿园的班主任,2024年4月,幼儿园计划组织幼儿赴新加坡开展亲子研学商业活动,面向家长收取费用,并安排范某作为领队老师全程参与,负责幼儿安全、活动对接、拍照宣传、文案撰写等工作。

  2024年6月,幼儿园强制要求范某签订《培训服务期协议》,将此次幼儿研学活动称为专业技术培训,约定培训费用20000元,服务期3年,若范某在服务期内离职,需支付全部培训费及违约金。范某虽提出异议,但因担心影响工作被迫签字。

  2024年6月9日至15日,范某作为领队,带领7名幼儿、9名家长完成新加坡研学活动,全程均履行班主任本职工作,未接受任何提升专业技能的专项培训。2025年2月,范某以幼儿园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保、拖欠劳动报酬、未支付加班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幼儿园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范某未履行完3年服务期,要求其支付培训费用及违约金。

  法院审理

  泉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新加坡研学活动,本质是幼儿园面向幼儿家庭开展的商业亲子研学项目,并非为提升教师专业能力的专项技术培训。范某在研学期间的工作内容,均为领队、看护幼儿、宣传记录等本职工作,参与人员除范某等2名老师外,其余均为幼儿和家长,无任何专业技术培训课程、师资及考核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才可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及违约金,且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未履行服务期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本案中,幼儿园将员工的本职工作包装为专业技术培训,以此约定服务期和高额违约金,违反禁止性规定,相关约定应属无效。同时,范某系因幼儿园存在违法用工行为被迫离职,并非无故违约。法院最终驳回徐州市泉山区某幼儿园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服务期与违约金的约定,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有限权利,仅适用于专业技术培训这一特定场景,普通岗位培训、入职培训、出差、带队工作等均不属于可约定服务期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除专业技术培训服务期、竞业限制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用人单位将日常工作、商业活动、出差带队等包装为专业技术培训,强制签订服务期协议、索要高额违约金,属于滥用权利、转嫁经营成本,不仅约定无效,还可能构成违法用工。

  在此提醒劳动者,面对用人单位强制签订的不合理培训协议、违约金条款,可明确拒绝;若已签订,能证明培训实为本职工作的,无需承担违约金。用人单位也应摒弃违规约定违约金的做法,依法规范培训与用工管理,切勿以非法方式限制劳动者的择业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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