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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劳动争议案——用人单位不得违法收集劳动者婚育情况和仲裁维权经历

围观劳动关系

发布于:2026-06-14 1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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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林某入职前已婚未育,在入职某公司填《入职登记表》时写明“未婚”且未告知曾与其他用人单位有劳动仲裁经历。林某因怀孕请假产检时,公司发现林某入职时隐瞒上述情况,遂以林某提供虚假材料、以欺诈手段入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林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决结果

  珠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公司以林某不告知婚育和维权情况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裁决公司支付林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个人基本信息外,不得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为保障劳动者依法维权,营造公平有序就业环境,促进劳动力和人才健康有序流动,用人单位、中介机构不得以订立劳动合同背景调查为由,违规收集与订立劳动合同没有直接关联的劳动者个人信息,更不能以婚育情况、维权经历等对劳动者实施就业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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