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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薪7500元、月休2天,法院为何认定已足额支付加班费?

围观劳动关系

发布于:2026-06-21 12: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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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某公司与张三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每小时35元,并约定每月保底工资为7500元,每月休息两天。经统计,2024年3月,张三存在延时加班21小时、休息日加班72小时,其他月份均有几十个小时的加班。

  张三向法院起诉请求:公司支付2024年3月至2025年4月的加班工资19962.5元。

  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加点工资;第(二)项规定: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资;第(三)项规定:在法定节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

  本案中,公司与张三均确认工资标准按照35元每小时计算,并约定每月保底工资为7500元,每月休息两天。可见,公司与张三约定实行包薪制。

  按照张三2024年3月相对较多的加班时长来折算,张三当月的工资为9748元,延时加班时长为21小时、休息日加班时长为72小时,经折算,张三的小时工资为27.89元【9748÷(174+21×150%+72×200%)】,远高于常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折算的时薪14.31元(2490÷21.75÷8),由此可推断出公司支付给张三的工资中已经包含了加班工资,故对张三提出的要求公司支付2024年3月至2025年4月期间加班工资19962.5元的请求,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2026)苏04民终28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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