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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社厅回应工伤保险热点 将推动地方实施办法修订

社保业务

发布于:2026-06-23 14: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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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消息,近日,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省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建议作出详细答复,就视同工亡认定、超龄劳动者参保等热点问题进行了说明,并表示已将该办法的修正工作纳入省政府2026年立法计划预备审议项目。

  一、视同工亡认定强调“直接送医”要件

  针对视同工亡认定中“直接送医”的问题,答复指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视同工伤。2018年,辽宁省在制定实施办法时,对此条款的适用增加了“直接送医疗机构”的要求。答复援引人社部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复函与裁定,强调对“视同工亡”的判定必须严格,需同时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径直送医院(884301)抢救四要件,具有同时性和连贯性。对于发病后未直接送医而是回家休息,之后死亡的情形,不应视同工伤。2026年5月26日,省人社厅已会同省高法、省司法厅召开专题座谈会,就由此引发的争议进行研讨,拟建立府院联动机制以寻求共识。

  二、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险参保已破题

  为保障超龄劳动者权益,辽宁省已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用人单位可为单位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不超过70周岁的劳动者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截至2026年4月底,全省此类参保人数已达8.6万人,累计支付工伤保险待遇653.7万元。即使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保,也不影响人社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三、其他工伤认定相关问题明确

  关于“过劳死”纳入工伤保障的呼吁,答复指出,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尚未将一般性“过劳死”认定为职业病或独立工伤类型。人社部在多次公开答复中虽肯定相关建议的积极意义,但因因果关系认定难、基金支付风险大等原因,强调现行制度符合国情,暂不扩大工伤范围,修订《工伤保险条例》尚无明确时间表。

  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答复明确,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合同时,该项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这是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地方无权调整。

  关于伤残津贴计发基数,答复说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伤残津贴按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而“本人工资”是指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

  辽宁省人社厅在答复中表示,代表所提建议针对性强,该厅已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开展调研,并将积极推动《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修正论证工作。据了解,国家人社部拟将《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工作列入“十五五”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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