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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后签了劳动合同,单位能终止吗?要给补偿吗?

围观劳动关系

发布于:2026-06-25 10:5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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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25日,张三(女)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

  2021年6月8日,张三年满50周岁,之后仍在公司工作。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为2023年1月25日起无固定期限。

  2025年10月10日,公司向张三书面通知“由于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决定终止与您的用工关系。双方协商一致,于2025年10月25日终止劳动用工关系。”

  2025年11月3日,张三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于同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后张三诉至法院。

  张三诉讼请求:判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一审法院

  《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规定:从2025年1月1日起,男职工和原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五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四个月延迟一个月,分别逐步延迟至六十三周岁和五十八周岁;原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二个月延迟一个月,逐步延迟至五十五周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另外,《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本案中,张三在2025年已经年满54周岁,已经届满女工人50周岁的退休年龄。另外,尽管张三尚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公司在其在职期间一直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张三至法定退休年龄无法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并非系公司的原因所致。

  张三认为其系失地农民,法定退休年龄应为55周岁而非50周岁。

  该院认为,《溧阳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女年满55周岁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是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领取条件,而非法定退休年龄的认定标准。正因为张三成为失地农民进城务工时已经年满42周岁,才无法达到缴满15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领取待遇的条件,故张三认为公司违法解除的理由不能成立,其主张的赔偿金该院不予支持。

  张三上诉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不属于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前5种情形,一审法院以《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的规定来认定双方劳动合同终止,法律适用错误,《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不属于法律,也不属于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及其他办法规定,该案应优先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所以双方的劳动合同并未终止,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保障。

  2.一审法院适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中,上诉人作为农民工进城务工人员,缴纳了失地农民保险,规定失地农民领取养老保险的年龄为55周岁,上诉人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相冲突也应该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二审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则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上述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关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授权作出的规定,上述两个规定并不冲突,应是补充与完善的关系,故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合同即法定终止;而对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如愿意继续工作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可以按超龄用工关系处理,依据相关规定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但如双方另有约定的,亦可从其约定。

  本案中,张三于1971年6月8日出生,于2021年6月8日时年满50周岁,故其退休年龄应按当时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确定,即张三年满50周岁时即应认定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法按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对张三的退休年龄予以延迟;同时,《溧阳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文件中“女年满55周岁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应是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而非法定退休年龄的认定标准,亦无法以此认定张三退休年龄为55周岁。

  据此,按上述实施条例的规定,双方劳动关系本应于2021年6月8日法定终止,但双方当时并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仍以原有模式保持用工关系,直至2025年10月公司作出终止劳动用工关系的通知,故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第六条“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应当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国家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国家完善带薪年休假制度”规定之外,亦应适用双方劳动合同相关约定处理。

  但双方劳动合同中对解除或终止合同约定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对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约定为“任何一方违反规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合同中并无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约定,故张三要求公司给予双倍经济补偿即赔偿金缺乏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该项诉讼请求无法成立。

  案号:(2026)苏04民终25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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