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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外包规避劳动关系  未签合同应付多少工资

围观劳动关系

发布于:2026-06-26 11:3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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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某入职北京某物流公司负责公司经营业务,接受公司管理,双方签订《物流业务外包协议》。入职一年后,孙某接到公司《解除劳务协议通知书》。孙某不认可通知内容,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二倍工资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孙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与某物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某物流公司支付其工作一年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66000元。

  某物流公司认为,公司与孙某系平等主体之间的业务外包关系。外包合同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也明确约定了任意一方的违约责任,相关条款约定在公司拖欠外包费用时,孙某可以主张违约金。而在提供业务外包服务过程中遵守公司要求,是孙某作为服务提供者应尽的义务,也是对双方权益的保障,因此不同意孙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某物流公司与孙某签订了业务外包协议,但协议约定的内容明显具有劳动关系权利义务的特征,结合某物流公司发布的招募信息、日常用工管理情况、工资结算情况等实际情形,可以认定孙某系在某物流公司的管理及安排下从事经营业务,在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方面与劳动关系高度一致,符合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要件。某物流公司以双方存在业务外包关系为由否认劳动关系的主张,事实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根据双方在仲裁阶段的自认以及在本案中的确认,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应为2023年4月21日至2024年12月26日。

  关于是否应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由于法院已经认定双方之间实际存在劳动关系,故某物流公司应当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即向孙某支付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后至用工期满一年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据此,法院对孙某的此项请求予以支持。因工资收入流水变动频繁,双方无法就数额达成一致,法院依据基本工资、绩效综合考虑酌定某物流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55000元。

  某物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现实中,企业将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岗位以分包等形式交付给个人或者派遣公司的情形较为常见。工作岗位外包,并不意味着个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无需承担用工责任。劳动关系不以合同名称来认定。法院结合双方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从属关系,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提供的劳动是否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是否具有专属性等因素综合考虑认定劳动关系。

  具体到本案,虽孙某与某物流公司签订《物流业务外包协议》,但双方之间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不能仅凭合同名称,而应根据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实际履行情况判断。孙某根据某物流公司指定的工作地点,按照某物流公司要求从事木箱制作及运输工作,某物流公司根据工作量定期向孙某发放报酬,同时结合协议中关于孙某需遵守公司考勤、考核和薪酬福利等制度约定,可以认定孙某与某物流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后记

  为规避用工乱象,保护劳动者权益,减少劳动争议纠纷,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了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法院通过个案裁判进一步明晰法律适用标准,明确了不同违规用工场景下的维权路径,为劳动者维权提供了清晰的参考;同时也为企业规范用工提供指引,帮助其规避违规用工风险,从而推动构建合法有序、和谐稳定的灵活用工市场环境,实现用工企业、派遣公司以及劳动者的多方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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