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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同用工有风险:关联企业混同用工,择一主体维护权利

围观劳动关系

发布于:2026-07-01 13:5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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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某两家企业为关联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地址、业务范围高度重合。劳动者通过其中一家企业招聘入职,工作场所悬挂另一家企业标识,工资由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发放,两家企业均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要求确认与其中一家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欠付工资,两家企业相互推诿均不履行用工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定,两公司存在人员、业务、管理混同用工情形,导致劳动者无法区分实际用工主体,劳动者选择主张与其中一家企业存在劳动关系,于法有据。判决用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该家企业支付劳动者欠付工资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典型意义】

  混同用工难避责:关联企业混同用工,劳动者可向任一主体维权。关联企业采用混同用工方式,企图规避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支付工资等法定义务的,法律不予支持。企业存在人员、业务、财务、管理高度混同,导致劳动者无法区分实际用工主体的,劳动者有权选择其中一家主体主张权利。劳动者遇到混同用工情形,应收集工作场所标识、工作沟通记录、工资发放记录、业务往来文件等关联证据以便日后发生纠纷合理维护自身权益。用人单位必须规范用工管理,明确单一劳动关系主体,完整履行签署合同、缴纳社保、发放工资等法定义务,否则将承担多重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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