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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明确:未休年休假工资,企业按21.75天折算,事业单位按261天折算

社保业务

发布于:2026-07-13 10: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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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

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企业等单位依法安排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另外支付给职工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其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报酬。

企事业等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且经职工本人同意未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依法支付工资报酬。

或许大家会想,这两种折算方式区别在哪里?

根据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区别如下:

企业的折算办法: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事业单位折算办法:按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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