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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被拘 谎称看病 按旷工辞退合法吗?

围观劳动关系

发布于:2026-07-24 11:3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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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王某于2023年9月入职DNS公司,从事安全保障部安保岗位,工资5000元/月。2025年5月12日,王某于上班前两小时通过考勤系统请假,事由为身体不舒服,公司未予批准,当日王某未出勤。5月13日,王某通过微信向班组长请假十天,事由为陪家人看病,班组长要求王某告知真实的请假事由,并提交相关材料,否则不予批准,王某未予回复。

  5月15日,该公司通过微信通知王某及时到岗,并向其劳动合同中填写的有效联系地址寄送《及时到岗通知书》,告知逾期不到岗将按照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5月17日,因王某一直未到岗提供劳动,经函告工会,该公司依据规章制度中“连续旷工三天以上,属于严重违纪”的规定,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进行寄送。

  经查明,5月12日,王某因参与赌博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5月13日,公安机关向其作出拘留十日的行政决定;5月23日,拘留结束,王某到家后知晓其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王某知晓并认可规章制度的规定,但其认为自己被行政拘留,期间不能提供劳动义务系被限制人身自由所致,且事前自己也进行了请假,不属于旷工,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为此,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000元。

  最终,仲裁委驳回了王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分析

  首先,王某因个人赌博行为被行政拘留,在拘留前虽向该公司提出请假10日,对于请假公司有审核的权利,但在公司再三追问真实请假原因并要求提供材料的情况下,王某未如实告知,主观上存在故意隐瞒的恶意。

  其次,王某在拘留期间,虽存在客观上被限制人身自由不能提供劳动的情况,但该客观情况的发生却系其放任自身做出违法行为所致。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该违法行为有可能被限制人身自由而无法正常出勤,但仍予以实施,对此产生的后果存在明显过错。该公司的规章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内容合理合法,可以作为本案的处理依据。公司也将解除事宜告知工会,符合程序性要求。综上,该公司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仲裁委对其主张的赔偿金,不予支持。

 延伸思考

  法律并未将劳动者受行政处罚规定为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但据此事由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例在现实中也较为常见。在实务处理中,对用人单位而言,在规章制度并未将劳动者受到行政处罚纳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时,亦应当考虑劳动者受到行政处罚的情节和事由,适当考虑其惩处的目的及合理性,与工作职责的关联性;对于劳动者而言,《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作为劳动者,遵守劳动纪律,按时提供劳动,为其基本义务,应当职有所系、行有所守,守好职业基本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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