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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关于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强化制度保障功能的通知
社保业务发布于:2026-07-27 14:5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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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各市、州、直管市及林区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有关决策部署,按照《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生育保险政策加强制度保障功能的通知》(医保发〔2025〕20号)要求,增强生育保险保障功能,现就进一步完善全省生育保险政策通知如下:
一、巩固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
(一)确保应参尽参。职工依法随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职工个人不缴费,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简称:职工医保)统一征缴。落实好失业保险基金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费参加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由失业保险代缴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的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和单位职工同等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其生育津贴计算基数为分娩或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含终止妊娠、异位妊娠,下同,简称:分娩等手术)时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代缴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
(二)逐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探索适合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特点的参保缴费方式,逐步将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的规定另行制定。
二、稳步加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
(三)提升产前检查医疗费用保障水平。职工门诊产前检查待遇提升至1000元;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产前检查费用经生育保险按规定支付后,后续发生的超出生育保险支付限额之外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保障范围。
(四)合理提高住院分娩医疗费用保障水平。参加我省基本医疗保险的孕产妇,在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享受住院分娩基本服务包保障,住院分娩基本服务包范围内的费用,由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含生育保险)予以全额保障,与基本医保年度最高限额合并计算;住院分娩基本服务包外的费用,以及在住院分娩期间发生并发症、合并症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
(五)做好分娩镇痛和辅助生殖医疗服务项目费用保障。将“分娩镇痛”“取卵术”“胚胎培养”“胚胎移植”“组织、细胞活检(辅助生殖)”“人工授精”“精子优选处理”“取精术”“单精子注射”等9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按照乙类管理。持续完善辅助生殖医疗服务项目费用保障,进一步减轻相关人员医疗费用负担。
三、规范生育保险待遇享受
(六)规范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期。坚持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确保参保人员合规享受待遇。单位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起始时间与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的起始时间一致。参保女职工分娩等手术时,参保状态正常且在省内(含转移接续)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的次月起,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生育津贴原则上由分娩等手术时所在参保地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标准直接发放至参保人员本人。失业保险代缴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的失业人员待遇享受期同单位职工。
(七)统一生育津贴计发方法。生育津贴以参保女职工分娩等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生育津贴计发天数计发。参保女职工分娩等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缴费月份不足12月的,以用人单位上年度实际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所在用人单位无上年度缴费月份的,以用人单位当年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含分娩等手术当月)为基数。分娩等手术享受生育津贴天数按照现有政策保持不变。
(八)巩固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男职工的已参加基本医保的未就业配偶,享受和生育保险参保女职工同等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四、加强生育保险管理服务
(九)强化制度运行分析。在发挥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合并实施机制作用基础上,各地要依托湖北医保信息平台,全面准确掌握生育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支付等情况,常态化开展生育保险运行分析,动态调整筹资、待遇政策,确保基金平稳运行。
(十)推动支付方式改革。完善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推动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延伸至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对仅选择住院分娩基本服务包(特需病房除外)分娩的,实行定额包干支付(不含特需病房费用);其他情形,原则上均纳入按病种(DRG/DIP)付费。
(十一)加强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充分利用医疗保障智能监管子系统,结合生育保险待遇特点强化事前提醒和事中审核,规范生育医疗费用支出,控制费用不合理增长。防范骗取、套取生育津贴等不法行为。强化事后监管,探索构建相应大数据模型进行监测分析,加大飞行检查和日常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
(十二)提升经办服务水平。持续优化管理服务,切实做好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工作。生育津贴支付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各地可结合实际,均衡支付参保人休假期间生育津贴。做好新生儿参保工作,继续推动落实新生儿“出生一件事”联办。
(十三)规范就医管理。逐步实现住院分娩、产前检查、辅助生殖医疗服务项目费用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积极推进生育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参保人员在省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符合《关于将部分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鄂医保发〔2024〕38号)的医疗服务项目费用,可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手工(零星)报销。
五、强化组织实施
各地要强化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有力推动生育支持政策措施落地实施。要加强政策宣传与舆论引导,准确解读政策,合理引导预期,既要纠正保障不足又要防范过度保障。要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津贴享受情形,清理规范生育津贴享受人员范围,三年内调整到位。工作推进中遇有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本通知自2027年1月1日起执行,各地既往生育保险有关待遇和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6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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