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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观劳动关系

发布于:2026-08-16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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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21日,张三入职某公司,劳动合同约定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2025年4月30日,张三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21年7月-2023年1月在职期间19个月所有加班费用283270元。仲裁委裁决后,张三诉至法院。

  2024年5月7日,吴某向公司发出被迫离职通知,双方劳动合同解除。

  一审法院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加班工资争议,如果用人单位已经按月支付工资,并有证据证明已通过一定方式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了工资的应发项目及数额、实发数额、支付日期、支付周期、依法扣除项目及数额、领取者姓名等工资组成明细情况的,劳动者在合理期限内并未提出异议,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追索加班工资的,应当受仲裁时效限制,从申请仲裁之日向前推一年内的加班工资争议事项予以审理。

  结合本案,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公司已通过OA的方式告知了张三工资组成明细情况,且入职登记表也明确必须在每月工资发放后3天内对工资及加班工资等项目数额进行核对,如有异议须在工资到账3日内向公司提出书面意见。故,张三申请劳动仲裁追索加班工资,应当受一年时效限制。张三于2025年4月30日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21年7月-2023年1月的加班费的诉讼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张三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最后一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时效应当为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公司那些所谓条款与此法律条款相悖,应当以此法律条款为准。

 二审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关于克扣工资和劳动报酬,拖欠劳动报酬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和约定支付工资时间而未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发放数额无异议,只是对支付时间有争议。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的工资,少发、明确拒绝发放剩余部分工资,双方对发放数额有异议。

  本案中,双方对于是否发放加班费存在争议,即对于发放劳动报酬数额有异议,应属克扣工资的适用情形,张三于2025年4月30日申请仲裁,主张2021年7月至2023年1月的加班费业已超过仲裁时效,一审法院据此驳回张三的该项诉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案号:(2026)苏04民终2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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