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岁分拣工猝死在岗,是否属于劳动者?能否认工伤?

员工管理的日常

发布于:2023-02-22 10:3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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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2日,媒体报道了一位60岁的中通快递分拣工凌晨在岗位上猝死引发热议。据报道,2月15日凌晨3点50分左右,在浙江宁波的中通快递分拣中心,一位60岁的分拣工因心脏骤停猝死在岗位上。四五分钟后被同事发现,救护车大概半小时来的。


(一)家属 vs 单位


中通方面称:愿意赔付意外保险金额,额外给丧葬费和人道主义费用。

家属:不接受此方案,表示希望按照工亡流程处理。


(二)宁波人社局回应:不属于劳动者,无法认定工伤


对于此事,宁波人社局工作人员回应称:60周岁本身不属于劳动者范畴,如果没缴纳工伤保险,就不能认定为工伤。宁波人社局的“不属于劳动者”这句话引起了很大争议,其实这句话应该是指向“劳动法上的劳动者”。这个暂且不再深入讨论。


(三)人社部 vs 最高人民法院

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到底能否适用工伤的规定,争议一直在,人社部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也不一致,摘录如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

二、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从人社部的意见来看,单位新招用的超龄人员,缴纳了工伤保险的,才可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这大概是宁波人社局所说的国家层面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从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来看,单位新招用的超龄人员,不管有没有缴纳工伤保险的,都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这样,在实务中就存在以人社系统和法院系统两种不同的理解和处理方式了。


(四)地方 vs 地方


除了人社和法院对这个问题有争议外,不同地方,甚至同一个地方的不同时间,对这个问题也存在不同的认识。


(五)争论背后的核心


其实这个问题争论背后的核心在于,用人单位招用超龄人员到底是什么法律关系?如果是劳动关系,那就可以适用工伤的规定;如果不是劳动关系,能否适用工伤的规定,就存在很多争议了。鉴于部门劳动法存在部门因素和地方因素,两者交织在一起,会交叉碰撞出很多观点,现截取笔者课件中的一张图,供大家参考:



(六)趋势分析


工伤保险能否从“身份险”变成“行为险”?


传统观念认为,工伤保险必须基于劳动关系才可以缴纳,但是现在社会,用工关系越来越多元化,特殊的就业群体也越来越多,迫切需要工伤保险覆盖面扩大,未来趋势应该是工伤保险从基于劳动关系的身份才能缴纳转变为基于就业行为就可以缴纳,而不就业行为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对此,2018年7月18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发布《关于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就开始试点将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有一定的年龄限制)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单位可以单独为他们缴纳工伤保险,若发生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待遇,由用人(实习)单位承担用人(实习)单位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后来,广东、四川、江苏等地也履行推行了特殊群体可以单独缴纳工伤保险的工作。


分析到这,大家可能有个疑问,既然浙江省已经实行超龄人员可以缴纳工伤保险,宁波人社局为啥还回应称:不能认定工伤。笔者认为,这是因为用人单位未给超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对此浙江省也有类似的裁判口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2014年)

十四、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其向聘用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否支持?

答: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接受单位聘用的,其与聘用单位之间构成劳务关系劳动者因工伤亡或者患职业病而向聘用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不予支持但劳动者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且聘用单位已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其工伤保险待遇应予支持。


从浙江省的裁判口径来看,用人单位招用超龄人员是劳务关系,因工伤亡的也不能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但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待遇才可以获得支持。这应该是宁波人社局回应的地方口径依据。


(七)不是工伤,如何赔偿?


回归到本案,如果不能走工伤路径,是否意味用人单位就没有责任了呢?也并非如此,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在工作中出现伤亡事件的,即便不是工伤,也应承担相应的雇主责任,就本案来说,如果不能走工伤路径,死者家属还可以从人身损害赔偿路径追究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只不过,工伤适用无过错原则,人身损害赔偿适用过错责任,两者赔付会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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