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有网络主播偷税被查!揭秘,6名网络主播偷税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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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3-02-15 11:4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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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税务机关再度曝光2起网络主播偷税案,经查,网络主播贾亚亚在2019年至2021年期间从事直播取得收入,未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9.81万元,其中偷税9.26万元。税务机关依法对贾亚亚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7.67万元。

  网络主播加婵婵在2020年至2021年期间从事直播取得收入,未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10.28万元,其中偷税9.89万元。税务机关对加婵婵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8.57万元。

  说起网络主播偷税案,想必各位读者朋友并不陌生,那么,网络上主播的收入构成主要包括哪些?偷税的违法手段又会采取怎样的方式呢?接下来,笔者就为各位说一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相关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主要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以及偶然所得9类。

  实务中,网络主播所得多涉及劳务报酬所得。即,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网络主播偷税案来看,涉税网络主播采取的违法手段如下:

  1.网络主播平荣(网名:驴嫂平荣)偷逃税款案件

  违法手段:

  方式1.通过隐匿直播带货佣金收入偷逃个人所得税1926.05万元。

  方式2.未依法申报其他生产经营收入少缴税款1450.72万元。

  处理结果:

  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0.6倍罚款,共计6200.3万元。

  2.网络主播范思峰偷逃税款案件

  违法手段:

  方式1.采取直播带货方式取得销售收入,未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167.89万元,少缴其他税费100.56万元。

  处理结果:

  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649.5万元。其中,对其配合检查且主动补缴的税款72.68万元,处0.6倍罚款计43.61万元;对其未依法办理纳税申报且未主动补缴的税款11.37万元,处1倍罚款计11.37万元;对其隐匿收入虚假申报偷税且未主动补缴的税款182.01万元,处1.5倍罚款计273.02万元。

  3.网络主播徐国豪偷逃税款案件

  违法手段:

  方式1.取得直播打赏收入,未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1755.57万元。

  方式2.通过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等方式虚假申报偷逃个人所得税1914.19万元,少缴其他税费218.96万元。

  处理结果:

  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08亿元。其中,对其未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少缴的个人所得税1755.57万元,处1倍罚款计1755.57万元;对其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偷逃的个人所得税1914.19万元,处2倍罚款计3828.38万元。

  4.网络主播孙自烜(网名:帝师)偷逃税款案件

  违法手段:

  方式1.未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197.86万元。

  方式2.通过借助中间公司隐匿个人取得的直播打赏收入偷逃个人所得税220.12万元,少缴其他税费34.76万元。

  处理结果:

  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拟处罚款,共计1171.45万元。其中,对其未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少缴的个人所得税197.86万元,拟处1倍罚款计197.86万元;对其借助中间公司隐匿个人收入偷逃的个人所得税220.12万元,拟处2倍罚款计440.24万元。

  归纳上述违法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涉税主播主要采取了两种违法手段偷逃税款,其一是隐匿个人收入未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其二是借助中间公司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以此虚假申报偷逃个人所得税。

  可能会有读者朋友不解,涉税主播为何要借助中间公司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呢?其主要在于个税税率差!

  实务中,网络主播的收入主要来自坑位费、主播带货收入佣金分成、粉丝个人打赏、主播个人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项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年应纳税额超过96万元将适用最高45%税率。个人独资企业等可以扣除成本费用等支出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且税率最高为35%。因此,一些网络主播则通过设立公司虚构业务,将直播佣金转化为企业经营所得,进行虚假申报,进而达到了偷逃税款的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帐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针对网络主播采取的隐匿个人收入未依法办理纳税申报以及借助中间公司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偷逃的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给予的处罚是否相同呢?

  在网络主播徐国豪偷逃税款案件中,税务机关对其未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少缴的个人所得税处1倍罚款;对其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偷逃的个人所得税处2倍罚款。

  在网络主播孙自烜(网名:帝师)偷逃税款案件中,税务机关对其未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少缴的个人所得税处1倍罚款;对其借助中间公司隐匿个人收入偷逃的个人所得税处2倍罚款。

  由此可以看出,借助中间公司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偷逃税款的行为较隐匿收入未申报性质更为恶劣,因此,税务机关给与的处罚力度较为严格。

  对于粉丝们的喜爱,作为网络主播一方面要继续提供高质量的作品回馈粉丝,另一方面更要考虑到作为公众人物在依法纳税等方面的表率作用。笔者相信,在税务部门依托税收大数据分析,对存在涉税风险的主播,按照“提示提醒、督促整改、约谈警示、立案稽查、公开曝光”的“五步工作法”进行处置后,将会不断提升网络直播行业从业人员税法遵从度,促进行业长期规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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