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航材免征关税实施一年:厦门关区减免税款超三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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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2-11-26 10: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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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 年版)》及根据形势变化印发的新版《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

   3.进口产品的申请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消费使用单位;进口技术的申请企业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4.进口产品应当在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1年 6 月 30 日期间完成进口报关(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进口技术应当在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5.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31 号)规定的条款。

   6.进口《目录》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 年调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83 号)。

   7.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进口总额不低于 50 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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