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 全市首张增值税发票成功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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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2-11-23 11: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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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 综合保税区内企业确有开展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需求。

   二是 所在地市(地)级人民政府牵头建立了综合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税务、海关等部门协同推进试点的工作机制。

   三是 综合保税区主管税务机关和海关建立了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联系配合工作机制。

   四是 综合保税区主管税务机关具备开展业务的工作条件,明确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纳税服务、税收征管等相关工作。

   在试点的政策内容方面,公告明确,试点继续坚持企业自愿的原则,税收政策按前期试点时国务院确立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为:

   一是 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企业内销货物(包括销售给其他试点企业的货物)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二是 试点企业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下称“区外”)购进货物,可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者出口退税凭证;试点企业以加工贸易方式从区外购进的货物,继续按现行税收政策执行。

   三是 试点企业进口货物继续适用保税政策;内销货物中含有保税货物的,或向区外直接销售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按照保税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时的状态,向海关申报缴纳保税货物的进口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并按照规定补缴缓税利息;试点企业向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购买货物,比照进口货物适用税收政策。试点区域内企业之间销售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不征税,由购货方继续适用保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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