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劳动法:员工在“这4种情况”下离职,直接要公司赔钱
围观劳动关系发布于:2022-11-23 1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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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可以安排加班,并且超时加班也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鉴于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严重威胁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因此,用人单位在疫情防控需要及保证劳动者健康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安排劳动者加班完成紧急工作任务,并且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46、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者居家隔离,用人单位可否安排劳动者休带薪年休假?
答:可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劳动者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劳动者年休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劳动者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规定:“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带薪年休假安排实行“共议单决”,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企业都可以统筹安排年休假。
47、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是否可以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答:不可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 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48、政府采取的疫情管控紧急措施结束后,企业劳动者因病继续在家休养的,用人单位如何处理?
答:按病假处理。
医学观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后需要继续在家休养的,如劳动者能够提供病休证明,则根据医疗机构的病假建议,按照《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但如果劳动者不能提供病假证明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休年休假或事假;如果劳动者具备正常工作的能力和条件,而拒不返岗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包括予以辞退。
49、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居家办公,劳动者拒绝居家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甚至解除劳动合同?
答:可以。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九条规定:“劳动者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勤勉工作,完成劳动任务;(二)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因此,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完成劳动任务,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因此,如果劳动者拒绝居家提供劳动的,因没有提供劳动且无正当理由,故用人单位有权不予支付劳动报酬。除此以外,用人单位还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50、封控措施解除后,劳动者拒绝返岗上班,企业是否可以对劳动者作违纪处理?
答:可以。
2020 年2 月21 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官方微信公众号对此问题的解答:对不愿复工的劳动者,企业工会应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劳动者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依法予以处理。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解除后,除非有正当理由,比如被确诊感染,或者被政府送到指定区域进行强制隔离等非因劳动者本人的原因导致无法返岗的,否则,劳动者均不得拒绝企业要求返岗上班的正当请求。否则,用人单位有权按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处理;达到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51、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延迟发放工资,劳动者是否可以据此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答:用人单位延迟支付工资超过30 天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依据该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20〕38 号)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延迟发放工资未超过30 天,或者未依法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52、劳动者因疫情防控被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答:不可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20〕38 号)第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在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到期,劳动合同期限分别顺延至劳动者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用人单位终止在上述期间到期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继续履行的,应予支持。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履行,请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的,应予支持。”因此,在劳动者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劳动者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53、劳动者患新冠肺炎治疗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可以解除,但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20〕38 号)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患新冠肺炎,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可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治疗期或者医学观察期均不计算为医疗期。隔离治疗结束后仍需停止工作继续治疗的,自继续开始治疗之日起计算医疗期”。
54、劳动者违反政府疫情防控措施拒绝治疗、医学观察、医学检查、隔离,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可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20〕38 号)第十一条规定:“员工违反政府疫情防控措施拒绝治疗、医学观察、医学检查、隔离,影响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或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或者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55、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是否可以主张经济补偿?
答:可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20〕38 号)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可以与劳动者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变更劳动合同,稳定工作岗位。如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56、用人单位如发现劳动者确诊为新冠肺炎,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在劳动者没有过错的情况下,通常不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否则构成违法辞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 号)第一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劳动者,企业应当支付劳动者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首先,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确诊为新冠肺炎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其次,按照上述规定,劳动者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用人单位还需要依法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故劳动者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将构成违法解除。
57、在劳动者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答:不可以,劳动合同顺延至相应情形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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