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星期六星期天加班工资怎么算

围观劳动关系

发布于:2022-11-17 17:2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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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可以

   案例说理1:“对于企业,并未强制规定一律将星期六、星期日作为周休息日,而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结合本案,被上诉人作为企业性质,鉴于我国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星期六、星期日作为企业的法定休息日,因此,上诉人吴国能在星期六、星期天工作并不等同于其在休息日工作。”——(2015)浙绍民终字第2354号、(2009)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4842号

  

   按理说理2:“程国昆虽然存在周六、日工作的情况,但也存在周一至周五连续休息24小时的情况,且其一周连续休息24小时的情况超过两次,相当于双休日休息,故其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不应认定为双休日加班,天津晋荣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不应支付程国昆双休日加班费。“—— (2018)津01民终2778号

  

   二、做六休一,做三休一等,每周用人单位只安排休息一天,是否可以?

   答:可以

   案例说理1:“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用人单位每周安排劳动者休息一日应视为用人单位已保障劳动者休息权利。”——(2015)浙绍民终字第2354号

 

  

   案例说理2:“本案中,原告在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2月9日期间,每周至少休息1天,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原告以每周六、日未休息为由,要求给付上述期间休息日加班费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018)津0101民初1541号、 (2020)吉01民终5847号、 (2021)辽1402民初132号

  

   三、做六休一,每天工作6小时,是否应当结算周六/周日的双休日加班工资?

   答:可以不用结算

   按理说理1:“标准工时制并不意味着每工作五天必须休息两天,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但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且每周的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泰兴口岸安排叶东甫每天上班6小时,每工作四天休息一天,该工作制度并未违反标准工时制,每周工作时间亦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因此,叶东甫要求支付双休日加班工资的主张不能成立。”——(2013)苏审三民申字第0375号

  

   四、做六休一,加班工资如何结算?

 

   答:休息的那天若劳动者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调休,无法调休的,应当结算2倍的休息日加班工资;其余六天,若总工时超过了40小时,则应当结算1.5倍的延时加班工资;这种安排情况下,劳动者会少一天休息日加班的机会。但是该安排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支持案例——(2014)通中民终字第0224号(结算的是延时加班工资1.5倍)

  

   案例说理:“因企信科技公司周一至周五每日工作时长为7小时15分,未达每日工作8小时的标准工时,且实行六天工作制,周六属于工作日,王威对此知晓,因此,周六工作并不属于休息日加班的情形,但由于王威一周工作时长超出法律规定的一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3.5小时,一审对该3.5小时按照工作日加班1.5倍计算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2021)浙03民终1320号

  

   五、做七休零,天天打工,但是每天上班时间只有5小时,合计每周上班35小时。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答: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一些企业单位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实行其他工时制度的,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且至少安排休息一天。 即使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但是没有安排劳动者休息,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1天的休息日加班工资。

 

  

   案例说理:“友恒维修公司实行标准工时制,其可灵活安排王立水的周休息日,但不应减少王立水的周休息日。友恒维修公司虽主张王立水每周工作时间未超过40小时,但其安排王立水周末工作,亦应支付相应的加班费。”——(2015)二中民终字第05384号、(2018)苏06民终1678号

  

   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明确约定周六周日为固定休息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周六周日提供劳动,但是周一到周五的工资时间不足8小时,那是否可以用周六周日的打工时间来补足而不用结算加班工资?

   答:不可以

   案例说理:” 建安成重庆分公安排陶晓丽周六休息日加班,应当按照休息日加班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陶晓丽加班工资。即便陶晓丽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不足8小时,也符合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建安成重庆分公司不能在已约定双休日的情况下,擅自变更合同约定,将一周工作时间拉通计算。建安成重庆分公安排陶晓丽周六休息日加班,应当按照休息日加班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陶晓丽加班工资。“—— (2017)渝05民终8119号

  

  

 

   - - - - - - - - - - - - - - - - - - - - - - 总结与建议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从上述各地的案例来看,基本把握住了基本工时的固有特征,凡是超出这个法律底线的,用人单位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起码安排劳动者休息1天。至于休息哪一天没有明文规定,给到了用人单位充分的自主权。若每天工作虽然超过8小时,但是每周没有超过40小时,且也安排了劳动者休息1天,则不违反相关规定;等等,具体可以详细参考上述案例说理。

  

   建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于工作时间的安排协商一致,落在书面上,以供双方后续共同遵守。用人单位在安排劳动者休息的时候,务必遵守法律法规,给到劳动者休息权,互相理解,凡是多沟通,多协商,这样才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

  

   另外强调,本文只是分享标准工时制下的工作时间安排和加班工资的结算,并不涉及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工作制的相关问题,后两者是完全不同的时间管理和计算方式。有机会再跟大家进一步分享实操中遇到的问题。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律依据 - - - - - - - - - - - - - - - - - - - -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 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 2、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七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3、《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好了,鉴于时间和篇幅有限,今天就为大家分享到这里。劳动争议各地相差较异,难免有不足之处,还请大家多指正!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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