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给新员工买社保?用人单位支付88万余元

围观劳动关系

发布于:2022-11-10 16:5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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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员工入职后,企业为其购买社保是必备程序。一些企业没有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保,省了小钱却赔了大钱,得不偿失。近日,宁乡市人民法院审理并宣判了这样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员工发生意外被认定工伤,单位急了


       2020年11月,谢哲(化名)入职某汽车零部件公司,从事普工工作。同年12月13日,他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不幸身亡。


       2021年,经长沙两级法院审理,确认该公司与谢哲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21年11月5日,宁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谢哲所受伤害为工伤。经行政复议后,决定书生效。


       经谢哲亲属申请,宁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裁定某汽车零部件公司应支付谢哲工伤保险待遇88万余元。


       对此公司认为,谢哲因交通事故死亡,应向侵权人主张权益,诉至宁乡市人民法院。




       未给员工买社保,单位支付88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汽车零部件公司与谢哲成立劳动关系、谢哲系工亡的问题已经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及行政机关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予以确认,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某汽车零部件公司未依法为谢哲投保工伤保险,因此应当依法向谢哲亲属支付因谢哲工亡而产生的工伤保险待遇。


       据此,宁乡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某汽车零部件公司向谢哲亲属支付88万余元。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因劳动者自愿放弃或者其他事宜而免除责任。”办案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应在劳动者入职时为其足额购买社会保险,从根源上杜绝因劳动者工伤、工亡等引发的矛盾纠纷。


       (一审:黄娟 二审:黄京 三审: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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