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参保缴费证明打印、非因工死亡待遇等

社保业务

发布于:2022-09-18 10: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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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胶东在线2月22日讯(记者 海玉)近日,市人社局就网友提问,对参保缴费证明打印、在职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领取失业金及停止享受失业金待遇的规定等政策进行解读。

  案例1:市民吴女士咨询:通过哪些途径可以打印参保缴费证明?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复:参保人员可登陆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rshj.yantai.gov.cn/),在“网上办理”-“社会保险”-“社会保险个人网上服务”-“打印业务”栏目,选择“社保参保缴费证明”打印;也可持社保卡或本人身份证原件在烟台市地区任一社保经办机构,通过自助打印机或窗口打印参保缴费证明并在社保经办机构窗口盖章。

  案例2:张女士咨询:依法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职职工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救济费的标准?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复:鲁劳社〔2003〕53号文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去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鲁劳发〔1993〕343号文第二条规定,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发给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依据鲁人社办发〔2013〕92号文第一条之规定,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全额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一次性救济费根据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全额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不满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按十五分之一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其余部分仍按原渠道列支。

  案例3企业职工张先生咨询:领取失业金和停止享受失业金待遇的规定?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复:享受失业金的条件: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满一年;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3、到缴纳失业保险当地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并有求职要求的。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规定:1、被用人单位录用的;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3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4、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5、被判刑收监执行的;6、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7、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或各地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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