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事业建设费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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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2-04-19 14:4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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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标题:文化事业建设费计税依据咨询类型:申报征收老师,您好!我公司是属于营改增的广告公司,经营范围有广告代理,广告设计服务及活动组织策划等。有以下两个问题,麻烦给与解答,谢谢! 1)按财税【2013】37号文,现在广告设计被归类为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是否我公司取得的广告设计收入,可不作为广告服务收入,计算交纳3%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2)我公司另外还会取得一些活动组织收入,比如承接服装发布会业务等,这类收入是否也可作为活动收入,不并入广告服务收入,不需要交纳3%的文化事业建设费?若要交的话,有没有相关文件依据? 时间:2013-09-23 答复内容您好,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财税【2013】37号对应税服务范围进行了注释,其中, 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广告设计、策划属于设计服务,实物广告制作原属于增值税范围,均不属于广告服务,无需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其他广告制作一般是广告发布的其中环节,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您公司取得一些活动组织收入,请您对照财税【2013】37号对广告服务范围的注释,如不属于该范围的,就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 回复人:12366咨询员 时间:2013-09-23 【关闭】 【打印】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范围包括哪些?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范围包括哪些?财政部近日发布通知,明确原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试点地区试点后成立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后,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并由国家税务局在征收增值税时一并征收。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以下简称缴费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六条规定:“娱乐业,是指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   第七条第(七)款规定:“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二点第(四)项规定:“单位和个人开办“网吧”取得的收入,按“娱乐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代理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353号)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第二条的规定,凡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人。广告代理是经营者承诺为他人的商品或劳务作宣传的行为,只是在经营过程中转托有关新闻媒体发布,因此广告代理业务符合《营业税税目注释》关于''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的解释,对广告代理业应按''服务业—广告业’征收营业税。亦即纳税人从事广告代理业务也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广告设计、制作、策划是否需要交文化事业建设费?发布时间:2013-08-30来源: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问:广告设计、制作、策划是否属于广告服务,是否需要交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广告设计、策划属于设计服务,实物广告制作原属于增值税范围,均不属于广告服务,无需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其他广告制作一般是广告发布的其中环节,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广告服务业务新增广告影视服务、广告代理,需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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