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前扣除项目有哪些

薪酬福利那些事儿

发布于:2022-04-19 14: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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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类别扣除标准/限额比例

说明事项(限额比例的计算基数,其他说明事项)

政策依据职工工资据实任职或受雇,合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加计100%扣除支付残疾人员的工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6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职工福利费14%工资薪金总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职工教育经费2.5%

工资薪金总额;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2条8%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

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东湖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4号)

全额扣除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职工工会经费2%工资薪金总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1条业务招待费(60%,5)

发生额的60%,销售或营业收入的5;股权投资业务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作为收入计算基数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3条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5%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超过部分向以后结转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4条30%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

不得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同上)捐赠支出12%

年度利润(会计利润)总额;公益性捐赠;有捐赠票据,名单内所属年度内可扣,会计利润0不能算限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3条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59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7号)。目前为止企业只有发生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和玉树地震、甘肃舟曲特大泥石流灾后重建等五项特定事项的捐赠,可以据实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对玉树、舟曲分别是从2010年4月14日起、2010年8月8日起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止,下同)。其他公益性捐赠一律按照规定计算扣除。

利息支出(向企业借款)

据实(非关联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

非金融向金融借款《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8条

同期同类范围内可扣(非关联企业间借款)

非金融向非金融,不超过同期同类计算数额,并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权益性投资5倍或2倍内可扣(关联企业借款)

金融企业债权性投资不超过权益性投资的5倍内,其他业2倍内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

据实扣(关联企业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

提供资料证明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企业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4号)

利息支出(向自然人借款)

同期同类范围内可扣(无关联关系)

同期同类可扣并签订借款合同

《企业所得税法》第46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

权益性投资5倍或2倍内可扣(有关联关系自然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据实扣(有关联关系自然人)能证明关联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同上)

利息支出(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应缴资本额的)

部分不得扣除

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

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间支付利息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9条住房公积金据实规定范围内《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5条罚款、罚金和被没收财物损失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税收滞纳金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赞助支出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据实

规定范围内('五费一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5条补充养老保险5%工资总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5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

补充医疗保险5%工资总额(同上)与取得收入无关支出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费用不得扣除

包括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财产,不得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8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据实按规提取,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5条财产保险据实《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6条特殊工种职工的人身安全险可以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6条其他商业保险不得扣除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6条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按租赁期均匀扣除经营租赁租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7条分期扣除

融资租入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可提折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7条劳动保护支出据实合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8条

企业间支付的管理费(如上缴总机构管理费)

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9条企业内营业机构间支付的租金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9条

企业内营业机构间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9条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所得税税款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未经核定准备金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固定资产折旧规定范围内可扣不超过最低折旧年限

《企业所得税法》第11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7-60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规定范围内可扣林木类10年,畜类3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2-64条

无形资产摊销不低于10年分摊一般无形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第12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5-67条

法律或合同约定年限分摊投资或受让的无形资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7条不可扣除

自创商誉;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12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7条

不可扣除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企业所得税法》第12条长期待摊费用限额内可扣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房屋建筑物改建支出,按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摊

《企业所得税法》第13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8条

2、租入房屋建筑物的改建支出,按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分摊

《企业所得税法》第13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8条

3、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按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摊

《企业所得税法》第13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9条

4、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年限不低于3年

《企业所得税法》第13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0条

开办费可以扣除

开始经营当年一次性扣除或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

低值易耗品摊销据实审计及公证费据实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从事国家规定项目的研发活动发生的研发费,年度汇算时向税局申请加扣

《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5条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

税金可以扣除所得税和增值税不得扣除咨询、诉讼费据实差旅费据实会议费据实会议纪要等证明真实的材料工作服饰费用据实运输、装卸、包装费等费用据实印刷费据实咨询费据实诉讼费据实邮电费据实租赁费据实水电费据实取暖费/防暑降温费并入福利费算限额

属职工福利费范畴,福利费超标需调增

公杂费据实车船燃料费据实交通补贴及员工交通费用

08年以前并入工资,08年以后的并入福利费算限额

2008年以前计入工资总额同时缴纳个税;2008年以后的则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电子设备转运费据实修理费据实安全防卫费据实董事会费据实绿化费据实手续费和佣金支出5%(电信企业)

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5%(一般企业)

按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算限额,企业须转账支付,否则不可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

15%(财产保险企业)

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算限额

(同上)10%(人身保险企业)

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算限额

(同上)不得扣除

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

(同上)投资者保护基金20%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按交易经手费得20%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准予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1号)

0.5%-5%

证券公司按营业收入0.5%-5%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准予税前扣除

(同上)贷款损失准备金(金融企业)1%贷款资产余额的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

(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

不得扣除

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同上)按比例扣除--关注类贷款2%

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贷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该文继续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

--次级类贷款25%(同上)--可疑类贷款50%(同上)-损失类贷款100%(同上)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保险公司)25%

按不超过补贴险种当年保费收入的25%,适用经营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种植业险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3号)

担保赔偿准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1%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5号)

未到期责任准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50%当年担保费收入(同上)交易所会员年费据实票据交易席位费摊销按10年分摊同业公会会费据实票据信息披露费据实公告费据实其他视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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